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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动态点评:场外个股期权业务短期受限,行业长期有望规范发展

类型:行业研究  机构: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  日期: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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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剑指场外个股期权的灰色地带。券商场外期权业务的主要交易对手方为商业银行、私募基金、期货公司及子公司等。按名义金额统计,2018年1月,券商新增场外期权交易中,商业银行占比31.47%,私募基金占比28.19%,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占比11.83%;从合约标的物来看,A股股指占比39.47%,A股个股占比38.01%,黄金及其他商品期现货占比14.68%。其中,商业银行主要交易的产品为场外股指期权,场外个股期权的主要需求者为私募基金,场外商品期权的主要需求者为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和实体企业,期货公司资管产品也会对场外个股期权进行少量投资。联系近期各项监管动态来看,加以限制的产品主要为场外个股期权。

    违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券商和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与个人开展的场外期权业务于2017年被相继叫停后,私募基金及期货资管产品成为个人得以投资场外个股期权的通道。部分私募基金通过分拆份额的方式为个人投资者提供通道,甚至有些私募基金通过平台和代理商层层返还权利金以扩张业务,将投资者准入门槛降至极低水平。从而,券商或期货子公司无法识别真正的交易对手,表面上,备案的交易对手方为合格机构投资者,而实际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并未得到满足。

    场外个股期权沦为加杠杆工具,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1)场外期权的买方仅需支付权利金便可获得价值较高的期权执行权,具有高杠杆属性。但场外期权交易的初衷是套期保值、对冲风险,个人投资者相对而言缺乏专业知识和风险管控能力,仅看到高杠杆可能带来的成倍收益,而忽视其背后的风险,盲目将场外期权作为加杠杆的工具。实际上,标的股票风险越大,合约期限越长,对应的场外个股期权的权利金越高。若投资者对标的价格变动的方向判断错误,也将面临严重的损失。甚至一些违规平台并未做实盘对冲,而是与个人投资者对赌,使个人投资者面临较大的信用违约风险。2)股票质押新规规定,股票质押率上线不得超过60%,一些投资者通过向券商卖出股票并买入场外个股期权从而实现变相股票质押操作,放大了质押杠杆。3)减持新规限制了通过大宗交易的“过桥减持”,部分公司股东转而通过场外个股期权进行变相减持,绕过监管,锁定减持收益,危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场外个股期权交易加大市场波动风险。牛市行情中,投资者将大量购买看涨期权,券商为对冲风险买入相应股票,当行情反转时,券商抛售股票会引发股价下跌,从而导致券商进一步出售股票,股价进一步下跌,由此引发恐慌,放大市场波动。且一旦股票跌停,券商无法及时卖出股票,从而产生亏损。此外,开展场外个股期权对券商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对于市场的突发波动,仅使用Delta对冲无法完全规避风险,券商可能遭受巨额损失。

    短期内,场外期权业务排名靠前的券商将受一定影响。假设行业内的券商在场外个股期权业务不受限制的前提下仍能以名义本金每月600亿元的水平扩大规模,并获得2%的期权净费率,则近期各项政策将使行业在2018年减少约600*8*28.19%*2%=27.06亿元的场外期权业务收入。据证券业协会统计,2018年1月,新增场外期权交易名义本金排名前五的券商分别为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中信建投和长城证券,占1月场外期权业务新增总量的88.09%。较高的集中度导致排名靠前的券商场外期权业务受到一定影响,但相对于此类券商的营收规模来看,所受影响较小。

    中长期来看,行业有望迎来健康发展。我国场外期权品种较场内期权而言更为丰富,尤其是个股期权,目前尚无场内品种。从对冲风险的角度来看,随着我国市场的日益成熟,预计未来场外期权的需求将会不断增长。近期监管举动限制的为私募参与场外期权业务,商业银行、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等仍能作为券商场外期权业务的交易对手方,且未来监管层有望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以规范场外期权业务的开展。从中长期看,行业有望迎来健康发展,对于券商开展业务来说更为有利。场外期权业务的开展对券商的风险对冲和报价能力要求较高,预计以机构业务为主、资本实力及研究实力较强的大券商开展场外期权业务更有优势。

    【风险提示】

    监管进一步趋严;

    股市发生系统性风险;

    其他交易对手方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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