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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点评:去杠杆再下一城,非标紧箍咒再上一寸

类型:投资策略  机构: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员:杨宇,蔡梦苑  日期: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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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总的来看,新规管住的就是四件事:1、消除金融机构及非金融企业在类信贷业务上的杠杆套利机会;2、限制金融市场上的杠杆投资;3、银行在信贷业务上绕信贷额度、授信集中度、资本金限制的通道被堵;4、“非标”嵌套型投资再上紧箍咒。

    消除金融机构及非金融企业在类信贷业务上的杠杆套利机会。新规第十条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等。其中银行授信资金和债务性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禁止,则严格限制了通过债务性融资获取资金再投资于类信贷非标业务的路径,带来非标“降杠杆”的有效防控。无论是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债务性工具获取低成本资金,还是企业通过信贷、发债等方式获取低成本资金,再投资与委贷形式的非标资产进行套利都被严格禁止。

    限制金融市场上的杠杆投资。新规第十一条对资金用途的限制明确表述委托贷款资金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则严格限制了委贷获取的债务性资金投资于金融市场的杠杆投资形式,金融市场降杠杆的监管再下一城。

    银行在信贷业务上绕信贷额度、授信集中度、资本金限制的通道被堵。新规第七条下无论是银行直接委托,还是理财委托(包含子公司形式),还是两方通过套一层资管产品的通道进行委贷,全部都行不通,直接从源头上切断了银行作为委贷出资方通过绕表外的方式规避监管需求。新规第十九条从业务开展形式上禁止了商业银行的委贷主导行为,促使委贷回归最原始的委托方制定融资机构的方式。新规第十一条与资管新规中的向下穿透原则以及银信合作新规中对银信资金不得用于投向房地产等禁止性领域的要求是一致的,同时阻断了银行通过委贷绕表外规避投资领域限制的需求。新规第二十一条下即使未来回归委贷的原始形式,其监管思想也是要综合考虑表内外信贷集中度要求,类似合并管理,对授信集中度也是一种管控。

    “非标”嵌套型投资再上紧箍咒。这也意味着未来“非银监”系统的非标投资基本消亡。在资管新规对于多层嵌套要求中,已经限制了银行理财作为出资方以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资管作为第一层产品,再通过信托通道进行非标投资的通路。本次委贷新规则再上紧箍咒,要求委贷资金不能为受托管理资金,将上述非银资管通过银行进行非标投资的通路进一步切断。目前只剩下信托贷款可以进行非标投资。非标规模以及非标投资所衍生的过去蓬勃发展的通道业务也将真正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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