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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点评:债转股牌照将落地,开启股权投资新模式

类型:行业研究  机构: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兴业研究所  日期: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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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8月7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债转股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和风险管理作出规定,实施机构主要从事债转股及其相关配套支持业务。

    点评:

    1.债转股将进入落地实施阶段,由试点走向常规化。前期债转股主要由五大行开展,其中,建设银行参与的项目规模占比近八成,但整体而言签约多、落地少。据金融时报报道,截至6月9日,国有企业债转股签约规模为6965亿元,项目数达54个;落地的项目仅有10个,涉及金额为734.5亿元。2017年银监会年中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积极推动债转股落地实施,预计随着上述规定的正式出台,明确了债转股的具体实施路径和实施机构设立要求,更多银行和非银金融机构将参与到债转股业务中,债转股将从试点走向常规化。

    2.强调债转股市场化属性,交易结构灵活,融资来源丰富,交易标的范围广泛,鼓励交叉债转股。

    (1)交易结构灵活,交易条款由交易各方自主协商决定,有利于商业银行达成较为公允的交易条款;

    (2)融资来源丰富,债转股实施机构作为银监会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可以参与同业融资、发行债转股专项债券,也可以向合格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

    (3)交易标的范围广泛。除了规定债转股对象的企业的基本条件、优先条件和禁止条件之外,交易标的范围相对广泛。转股债权既可以是不良贷款,也可以是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例如云锡控股项目中,贷款类型即为正常类贷款)。

    (4)鼓励不同银行交叉债转股,禁止虚假出表行为。例如,前期建设银行与云锡控股合作的债转股项目中,转股的标的债权即是其他银行的债权。

    3.实施机构接受并表监管,资本占用成本仍较高。由于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主出资人商业银行应当……将实施机构纳入并表管理”,这意味着实施机构持有的股权将在集团层面计提资本;尽管上述政策中同时规定,“债权可以转为普通股,也可以经法定程序转为优先股”,但是,对于普通股和优先股的资本计提,目前的政策中并未区别对待;此外,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而持有的债转股项目股权(类似于私募管理人),资本计提方式仍有待明确。按照目前《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两年内(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第三年开始为1250%。股权投资的超高资本占用,仍然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开展债转股的重要制约因素。

    4.商业银行将开启股权投资的新模式。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表内资金不能直接参与实体企业股权投资,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间接参与股权投资的方式主要包括:

    (1)非银子公司(如券商、信托)参与股权投资;

    (2)理财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私人银行理财可以进行股权投资);

    (3)投贷联动子公司参与股权投资(仍在试点阶段)。通过债转股实施机构参与股权投资,将成为商业银行参与股权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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