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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核销政策

日期:2012-11-12 00:00:00 来源:互联网

    现在是总量核查,分类监管,动态监测, 外汇核销政策是系统自动进行的, 企业只要做现货物进出口的货物流与外汇收支的资金流在总量上符合就行了, 已经不需要核销单来输入了即取消了书面的核销手续,但是电子口岸的交单和出口退税数据报送照样做,这个没有明文取消操作的,
    自2008年7月14日起,外汇核销政策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企业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
    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出口和货物未出口退汇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应书面说明预收货款未注销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存档备查。退汇手续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退赔外汇的规定办理。
    外汇管理局设计了一套特别的外汇核销管理制度,目的是监控每一笔贸易的每一笔外汇的进和出。这套制度就叫作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统称为外汇核销制度。外贸企业必须按这套制度去做,否则银行就不给你结汇或付汇,海关就扣你的货,税务局就不给你退税等等。
    一、外汇核销政策出口收汇核销中应注意的问题
    1)核销基本流程与疑难问题处理 
    2)出口核销操作与相关部门机构的关联(与海关不同出口贸易方式的关联、与出口退税业务的关联、与国际收支申报的关联、与银行业务的关联)
    二、近期出口核销新颁布的相关政策 
    1)关于完善出口预售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特殊经济区域企业的外汇核销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自2012年8月1日,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外汇核销政策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新规简化了很多外贸企业收付汇的手续,外汇核销政策使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更加便利和迅捷,而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来看,新规通过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增强企业对外贸易的竞争力,外汇核销政策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增长并为海关推行无纸化通关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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