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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T+5分期付款交易管理办法

日期:2012-07-28 00:00:00 来源:互联网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T+5分期付款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T+5分期付款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固定交收期的现货T+5分期付款交易品种。

  第二章 交  易

  第四条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10:00--11:30

  下午 13:30--15:00

  第五条 交易所交易的黄金必须为经过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及伦敦黄金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金锭供货商/精炼厂生产的符合质量标准的黄金。

  分期付款交易品种交易的是成色标准99.95%以上的3千克金锭,交易代码为Au(T+5)。

  第六条 会员通过黄金交易系统会员终端进行报价,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2位小数),最小报价量为1千克。所报价格在当日交易时间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者被撤销。

  第七条 交易系统将买卖报价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撮合成交。

  第八条 交易所按照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六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九条 Au(T+5)交易品种与现货实盘品种实行统一的资金和实物帐户管理。

  第十条 Au(T+5)交易品种实行固定交收期的分期付款交易方式,交收期为5个工作日。会员(或客户)以一定比例的首付款确立买卖合约,合约不能转让,只能开新仓,到期的合约净头寸(相同交收期的买卖合约轧差后的头寸)必须进行实物交收。

  第十一条 会员或客户未在交割日履行实物交收,按违约处理。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7%的违约金。违约金在清算时直接从首付款余额中扣除,如果不足再从清算准备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Au(T+5) 交易品种的首付款以资金方式结算,会员自营交易的首付款比例暂定为合约金额的10%,代理交易的首付款比例暂定为合约金额的15%。合约成交时按成交金额乘以首付款比例冻结首付款,盘后以当日Au99.95品种的加权平均价为基准,计算会员自营(代理)帐户的应交首付款,首付款低于规定水平时,在资金结算单上通知会员追加,首付款只追加不退还。

  第十三条 Au(T+5)品种的涨跌停板为该品种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的±5%。

  第十四条 当Au(T+5)品种和现货实盘品种的行情全部以涨停价(或跌停价)报收,当日清算时首付款按会员自营交易15%,代理交易20%的比例计收,次日的涨跌停板调整为上个交易日的±8%。

  遇到超过3天的长假日和其它异常情况,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首付款比例和涨跌停板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资金清算

  第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直接”的资金清算原则。

  第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和逐日盯市的资金清算制度。

  第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对会员进行资金清算的原则。

  第十八条 交易所对参与分期付款交易品种会员的自营和代理交易,按其申报的持仓额设定清算准备金。

  第十九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每一会员自营及代理交易的首付款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 交易所对同一会员及客户在同一交易日内买入和卖出的Au(T+5)合约,在交易过程中分别冻结首付款,在日终清算时按最大单边合约数量冻结首付款,多余款项退回会员的自营或代理清算帐户。不同交易日成交的合约头寸不轧差。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按Au99.95品种的加权平均价计算Au(T+5)品种的首付款市值,交收期内首付款市值增值部分不退还,也不能用于报价或提取。

  第二十二条 当首付款小于合约市值的规定比例时,会员最迟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盘前30分钟,补足首付款的应追加部分,未补足的按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买入会员在交割日交易结束前须补足合约余款,由交易所将资金转入卖出会员清算账户。余款未及时补足按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会员清算帐户因实物交收过程中的溢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四章 实物交割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择库存入”、“择库取货”的交割原则。交易双方可自行选择交易所指定仓库存入或提取黄金。

  第二十六条 Au(T+5)交易品种的交割标准为成色99.95%以上的3公斤金锭。成色为99.99%的1公斤金锭用于Au(T+5)品种的实物交割时,按3公斤锭处理,不计算升贴水。交收实物必须是3公斤或1公斤整数倍,不切割。

  第二十七条 Au(T+5)交易品种到期时,卖出方必须在交易结束前将交割黄金存入指定仓库。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存入与交割头寸相当的黄金视为违约。

  第二十八条 参与Au(T+5)交易品种交易的买卖双方,到期实物交割后,均需交纳运保费。

  第二十九条 参与Au(T+5)交易品种交易的买卖双方,未交割合约不收取仓储费。

  第三十条 会员存入或提取的黄金实际重量与标准重量的差为溢短差重量,对买方根据买方提货日现货实盘加权平均价结算,对卖方根据交割日现货实盘加权平均价计算。(若当日交易无成交,以上一交易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加权平均价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溢短差金额=当日加权平均价×溢短差重量。

  第五章 风险管理和违约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对Au(T+5)品种除实行分期付款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外,还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和分级限仓制度。

  第三十二条 会员或客户因首付款未按期到位或合约到期后不能按时交收的,系统根据成交当日的成交时间顺序,按照合约轧差头寸减小的原则执行选择配对,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守约方获得违约金,相应的合约终止。

  第三十三条 在清算上一交易日盈亏的基础上, Au(T+5)品种的违约金,以上一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基准价执行赔付,不足1公斤按违约1公斤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将依照预定的规则执行强行平仓:

  (一) 会员或客户的首付款低于规定的水平,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合约头寸强平至平仓所得资金和原首付款之和,能够补足剩余合约头寸的应付首付款;

  (二)持仓量超过限仓规定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第三十五条 如果强行平仓后的所得的资金不能弥补首付款损失和进行违约金的赔付,会员和代理客户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把资金追加到位,交易所将依照先用会员自营资金,再用会员风险金的顺序的补足所需资金,直至依法向其追索不足部分,并实施相关处罚,如暂停其交易、中止其会员资格等。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根据不同会员的资信等级,实行分级限仓制度,会员自营分四个资信等级。会员的代理帐户实行持仓总量限制的前提下,根据会员的客户数量确定未到期合约的可持有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现货实盘交易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交易所。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现货T+5交易目前只允许会员进行自营进交易,代理客户进行T+5交易的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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