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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

日期:2012-07-28 00:00:00 来源:互联网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割管理工作,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交割仓储系统安全、顺利、及时运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成交合同的履约。所称交割是指交易双方为履行合同契约,根据交易所的规则进行的实物交收行为。

  第二章 交割原则

  第三条 交易所实物交割实行一户一码制,实物交割处理到每个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账户。

  第四条 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管理实行现货全额、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同一账户管理。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中的实物可用于参与交易所现货全额、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交割履约。

  第五条 交易所指定仓库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其中金锭、银锭实行“择库存货、择库取货”原则;金条实行“择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目前取货地区为上海、北京、深圳地区;铂锭实行“定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目前存取货地区为上海、深圳地区。

  第六条 交易所交易的金锭、金条、银锭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银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银锭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易所交易的铂锭为伦敦铂钯市场协会(LPPM)、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OCOM)、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认可的或经交易所认定的合格铂锭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七条 交易所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标准重量12.5千克、成色不低于99.5%的金锭;标准重量0.0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条;标准重量分别为0.5千克、1千克、3千克、4千克、5千克、6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铂锭;标准重量1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银锭;标准重量1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银锭及定向询价交割品种。

  第八条 对于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基准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可替代交割,并实行升水制度,升水标准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交收实物须为3千克和1千克整数倍。

  第九条 参与现货全额交易,买方会员及客户需交纳买入实物全额资金,卖方会员及客户需将卖出实物全部存入指定仓库。参与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买卖方会员及客户需交纳足额交易首付款。

  会员及客户存入指定仓库的实物记入其剩余库存账户。

  第十条 交易所根据现货全额、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交割次序,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交割。

  第十一条 买卖方会员及客户参加现货全额交易,交易所根据买卖成交量实时逐笔进行交割处理。每日交易所收市后,由交易所为参加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的交割双方进行交割处理,参加Au(T+5)交易,应交割数量为到期合约净买卖交割量;参加延期交收交易,应交割数量为当日申报确立量。交割买方的实物货权计入其买入货权账户。

  第十二条 会员及客户参加Au(T+5)及延期交收合约实物交割前,买方资金账户上应有足额资金(当日交易结束前30分钟,客户足额资金若不到位,由会员向交易所申报,按违约处理。),卖方实物账户应有足额实物,若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则构成交割违约。对于Au(T+5)交易合约,交易所按合约成交时间顺序进行履约配对;对于延期交收交易合约,交易所按申报时间顺序进行配对。由于交割违约方造成另一方配对不成功,则配对未成功方收取违约金。

  第十三条 构成交割违约,由交易所扣除违约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7%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同时交收终止。

  第十四条 若交割双方均违约,由交易所分别扣除违约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7%的违约金,违约金归交易所风险基金,同时交收终止。

  第十五条 交易所每日交割处理结束后,向会员及客户出具“会员库存结算单”,会员及客户应及时核对。如有异议须在第二个工作日开市前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交割储运部提出,逾期未提的视为确认。

  第十六条 交易所对卖方会员及客户进行交割处理时,按流水逐笔根据先扣除买入货权账户实物,后扣除剩余库存账户实物原则进行。卖方会员及客户有多个剩余库存账户实物时,根据先扣除库存数量最小的,余量再依次扣除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 卖方会员及客户若提取剩余库存账户上的实物,则只能在其原存入指定仓库自提。由于指定仓库实物储存不以会员单位对应摆放,若自提出库的实物与原存入实物产生重量溢短差,通过二次清算解决。

  第十八条 会员及客户参加现货全额交易成交后、参加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当日交割处理后,买方会员及客户即可在交易端填写提货申请单,亦可根据需要择期填写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或交割。择期填写提货申请单时间在交易所交易结束后30分钟内暂停。

  第十九条 会员及客户填写提货申请单时,应根据需要选择交提、自提、部分交提项,其中自提指会员及客户提取其自行存入指定仓库的实物,交提是会员及客户提取其买入货权账户上的实物,部分交提是指会员提取其部分剩余库存账户、部分买入货权账户上的实物。对交易所统一收取运保费的实物,自提部分不计收运保费。

  第二十条 交易所实物存入提取为整条块,不切割。1 千克金锭最小提货量为1千克;3 千克金锭最小提货量为3千克,且提货量须为3千克的整数倍;12.5千克金锭最小提货量为12.5千克,且提货量须为12.5千克的整数倍;0.05千克金条最小提货量为0.05千克; 15 千克银锭最小提货量为15千克,且提货量须为15千克的整数倍。

  铂锭最小提货量为3千克,提货量须为1公斤的整数倍;若会员申请铂锭提货量与指定仓库块重不匹配时,通过修改提货单及留存凑足库存条块标重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有实物的指定仓库,申请提货当日可提取实物。申请提货当日无实物的指定仓库,交易所负责统一调运的,提货时间为提货申请日后3个工作日内,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交易所不承担统一调运的,会员及客户通过重新填写提货申请单更改提货地或通过交易所与卖出方会员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买方会员及客户申请提货时,选择提货指定仓库,输入提货密码(自行设定10位以内),并打印实物提货单。会员及客户至选择指定仓库提取实物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及凭证:实物出库申请单、实物提货单(或传真件)、IC卡、提货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输入IC卡密码、提货密码,系统识别无误后由指定仓库发货。实物出库申请单只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第二十三条 提货申请单可撤单。对交易所负责统一调运的交割品种,申请交提当日撤单的不收运保费,申请交提次日起撤单的收运保费,若买方会员及客户申请提取实物后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提取期限内提取,系统将自动撤消本笔提货申请,对交提部分收取运保费。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银锭企业及开展进口金锭、铂锭业务的会员单位应填写《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指定存货人员登记表》留交易所备案,明确存货人身份,并及时通知变更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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