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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出手再堵套利资本 延期付汇纳入管制范围

日期:2012-07-27 00:00:00 来源:互联网
    尽管央行再三强调汇率改革是“渐进”、“曲折”的过程,博利资本却风声鹤唳。今年以来我国中短期外债比例不断提高,令央行外汇管理面临冲击和考验。

  10月21日,外管局颁布《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74号文),这是今年外管局在外债管理方面第三度“出手”。除了进一步严管、细化外企贷款,特别令人注意的是,早已开放的贸易项下部分内容被重新纳入管制范围。

  “矛头主要是对准那些通过外债渠道流入,滞留境内博人民币升值的短期资本。”外管局某地方局内部人士说。

  延期付汇纳入管制

  “过去,我们对进口付汇的监管比较松,进口未付汇监管几乎就是空白。”上述外管局人士告诉记者。

  一般来说,热钱进入国内的途径有很多,其中之一就是通过贸易项目:出口多收汇、进口少付汇甚至不付汇;一些外资企业采用进口货款由境外母公司垫付的手法,间接引入境外资金。一直以来,外管局对贸易项下外汇使用审批方面比较宽松,使得这里俨然成为海外资金流入境内的一条捷径。外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6月末,我国短期外债余额1413.5亿美元中,贸易信贷余额超过半数,高达755亿美元。

  部分企业不受约束地通过进口延期付款等形式进行“曲折”的境外融资,给外债管理带来隐患。今年2月份,外汇局曾规定,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且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需要登记,但是当时并未将这类款项纳入外债管理。

  “单笔报关单50万美元以上,一般只有进口大型设备的企业才可能发生这么大额的付汇。”广州一家进出口公司人士告诉记者,“其实,即使超过50万美元,也可能分成多笔进口报关单报关,不用去登记。我知道有的公司最长进口一年后都没有付汇。”

  “延期付汇把应付汇款滞留在境内,当然与人民币升值预期直接相关。”高域投资顾问公司董事总经理邹海燕对记者分析,“这些滞留资金可能流向很多领域,比如房地产——现在在广州深圳等地买楼炒地皮平均可以获利10%以上,再加上人民币升值预期,岂不是一举两得。”

  但74号文规定下,自12月1日起,境内机构新签订的进口合同,其未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进口企业应在进口报关后15个工作日内即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延期付款外债登记。

  “把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这至少改变了以前外管局对贸易项下延期付汇情况不甚了解的尴尬局面。针对此前少数企业应该登记而不去登记的情况,今后外管局一旦查实,要先处罚再办理付汇。”上述外管局人士表示。

  境外担保贷款细化

  自从今年4月份实施外汇担保项下贷款“投注差”管理规定后,外资银行一直抱怨不止。“比如我们一些贷款企业去外管局登记的时候,因为需要识别境外担保的有效性,而且不同地方外管局对境外担保的了解程度不同,通常需要比较长的时间。这对我们的业务也产生了一定影响。”某外资银行信贷部人士对记者说。

  相比4月份的规定,74号文从便利银行和企业经营角度出发,简化细化了相关程序。

  74号文将原来逐笔办理或有债务登记改为定期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登记,将原本由债务人办理登记手续调整为债权人登记,也就是由银行做登记。“从操作程序上说,是简化和宽松了。”邹海燕认为。对于改为由债权人登记的新规定,“银行的责任重了。因为必须承担起核实贷款企业真实情况的责任,比如核实贷款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以及境外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上述外资银行人士表示。

  此外,商务部在2004年11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曾对外商投资控股公司贷款额度进行规定,为了与该规定协调,此次外汇局74号文规定,投资性公司在境内所投资企业投资额不低于该企业注册资本的10%;投资性控股公司向境内机构举债时,贷款额不得高于受注册资本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或者6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这里的“投资性公司”,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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