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57什么时候复牌?-宁波中百停牌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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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8]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 2022-006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是宁波鹏渤投资有限公司(原持有公司 5.65%股份)、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持有公司 2.00%股份)、宁波鹏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持有公司 1.89%股份),上述三个主体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张江波先生(原持有公司 0.55%股份),此次转让为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份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2.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亦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张江波先生、张江平先生、宁波鹏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渤投资”)、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力贸易”)、宁波鹏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源资管”)、宁波泛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美投资”)系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份 24,892,4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10%。
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收到股东鹏渤投资、慧力贸易、鹏源资管共同出具
的《告知函》,上述主体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与他们的一致行动人张江波先生
(原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241,4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55%)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鹏渤投资所持有的 12,671,491 股、慧力贸易所持有的
4,484,909 股、鹏源资管所持有的 4,230,069 股本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张江波先 生,转让股份数量合计 21,386,46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9.53%。
上述股份转让实施完成后,张江波先生成为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与其
一致行动人张江平先生、泛美投资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24,892,490 股,仍占本 公司总股本的 11.10%,其中:张江波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22,627,869 股,占本 公司总股本的 10.09%;张江平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1,045,523 股,占本公司总 股本的 0.47%,泛美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 1,219,098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54%。
二、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比例变化情况
本次转让前持有股份 本次转让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变动方向
(股) (%) (股) (%)
张江波 1,241,400 0.55 22,627,869 10.09 增加
鹏渤投资 12,671,491 5.65 0 0 减少
慧力贸易 4,484,909 2.00 0 0 减少
鹏源资管 4,230,069 1.89 0 0 减少
合计 22,627,869 10.09 22,627,869 10.09 不变
协议转让后,张江波先生持有本公司股数将增加至 22,672,869 股,占本公
司总股本 10.09%;鹏渤投资、慧力贸易、鹏源资管持有本公司股数将减少至 0 股,均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者受限等任 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三、其他相关说明
1.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是一致行动人张江波先生与鹏渤投资、慧力贸易、鹏
源资管之间的股份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2.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亦未导致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综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有关指引等规定和要求,鹏渤投资、慧力贸易、鹏源资管本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在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转让本公司股份,符合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份转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对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不会产生影响。
五、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权益变动均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转让方信息披露义务人鹏渤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受让方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江波先生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六、备查文件
1. 《告知函》
2. 《股份转让协议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月 28日
[2022-01-28]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600857:宁波中百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2022-01-28]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600857:宁波中百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2022-01-27]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 2022-005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 2021 年年度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3,590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约 1,340 万元,同比增加约 60.00%。
公司预计 2021 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
为 3,610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约 1,060 万元,同比增加约 42.00%。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 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 2021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约 1,340 万元,同比增加约 60.00%。
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约 1,060 万元,同比增加约 42.00%。
(三)本次所预计的业绩未经年审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50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550 万元。
(二)每股收益为:0.10 元。
三、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
(一)主营业务影响
报告期内,得益于全国范围内对疫情的有效控制,国内经济稳步复苏,居民消费需求释放,整体商业零售的经营环境有所好转,公司营业收入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实现增长。
(二)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2020 年公司为助力疫情防控,对外捐赠 1,000 万元人民币,本报告期无此
事项。
四、风险提示
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 2021 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7 日
[2022-01-20]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有的参股公司股份解除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 2022-004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有的参股公司股份解除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持有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5,11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解除冻结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本次解除冻结之后,不会对公司2021年度损益产生影响,亦不会对生产经营及公司治理产生实质影响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4 日披露了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及股权被冻结的公告》(临 2020-020)。该次公司持有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银行”)股份被冻结,系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与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中建四局依据(2016)穗仲案字第 5753 号《仲裁裁决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所致。
今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京 01 执749 号之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600928)9,511万股及孳息的冻结。
一、解除冻结股份原冻结情况
公司持有的西安银行 95,110,000 股股份于 2020 年 8 月 3 日确认被冻结(详
见《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及股权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20)。
二、本次股份解除冻结情况
参股公司证券名称 西安银行
参股公司证券代码 600928
本次解冻股份数量 95,110,000 股
占公司持有其股份数量的比例 99.998%
解冻时间 2022年 1 月 18日
公司持有参股公司股份数量 95,112,216 股
公司持有参股公司股份比例 2.14%
剩余被冻结股份数量 0 股
剩余被冻结股份占公司持有的股份的比例 0%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解除冻结之后,公司所持有的西安银行的股份 95,112,216 股无限售流通股恢复正常状态。
2、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股份解除冻结,不会对公司 2021 年度损益产生影响,亦不会对生产经营及公司治理产生实质影响。
3、根据公司前期披露的与中建四局签署的《债务清偿确认协议》(公告编号:临 2021-026),若中建四局在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所获清偿被撤销或部分撤销,或者被认定为无效的,则仍存在向公司继续追偿未获清偿部分债权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将积极跟进债务和解事项进展,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月 20日
[2022-01-12]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自有资金投资管理的授权范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 2022-003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自有资金投资管理的授权范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授权范围: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宁波中百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临 2021-029)《关于继续授权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中的投资产品授权范围内加入债券、股票定向增发的投资项目,即银行、券商、信托、保险、基金、债券、股票定向增发等投资产品。
授权资金来源及额度:公司或下属全资机构闲置自有资金;授权额度不变,仍为《宁波中百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临 2021-029)所授权额度。
授权期限:自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有效。
履行的审议程序: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风险提示:在投资过程中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操作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投资概述
(一)投资目的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适度投资,旨在拓宽公司财务投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资金来源及授权额度
公司或下属全资机构闲置自有资金。依据《宁波中百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临 2021-029)授权额度进行投资。根据上述公告,在投资期限内任一时点投资管理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22,000 万元,连续 12 个月
内累计投资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 万元。在上述授权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三)授权范围
公司拟在《宁波中百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临 2021-029)《关于继续授权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中的投资产品授权范围内加入债券、股票定向增发的投资项目:
调整前授权范围为用于银行、券商、信托、保险、基金等投资产品;
调整后授权范围为用于银行、券商、信托、保险、基金、债券、股票定向增发等投资产品。
(四)授权期限
自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有效。
(五)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自有资金投资管理的授权范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已对投资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六)实施方式
上述进行投资管理的事项在投资限额内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组织实施。
二、 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已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对投资原则、范围、决策、执行和控制,账户管理,资金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作了规定,以防范投资风险。
在投资的产品存续期间,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跟踪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对公司的影响
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日常经营活动需求的情况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授权范围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五、 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结构良好,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次授权范围的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2 日
[2022-01-12]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22-002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监事会议案已获全体监事通过,无反对票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7 日以传真、电子
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自有资金投资管理的授权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所网站(www.sse.com.cm)及指定媒体的《关于调整自有资金投资管理的授权范围的公告》(临 2022-003)。
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结构良好,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次授权范围的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1 月 12 日
[2022-01-12]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22-001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董事会
本次董事会议案已获全体董事通过,无反对票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7 日以传真、电子邮件
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1 月 11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9 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自有资金投资管理的授权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所网站(www.sse.com.cm)及指定媒体的《关于调整自有资金投资管理的授权范围的公告》(临 2022-003)。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2 日
[2021-12-22]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21-029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董事会
本次董事会议案已获全体董事通过,无反对票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以传真、电子邮
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12 月 20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9 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继续授权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控制风险和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1. 授权额度:在投资期限内任一时点现金管理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22,000 万元,
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投资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 万元。在上述授权额度范围内,现金管理资金可滚动使用。
2. 资金来源:公司或下属全资机构的闲置自有资金。
3. 投资品种:银行、券商、信托、保险、基金等投资产品。
4. 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之内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2 日
[2021-12-22]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21-030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监事会议案已获全体监事通过,无反对票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以传真、电
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会议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继续授权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业务,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上述事项。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2 月 22 日
[2021-11-10]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宁波辖区2021年度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主题活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 2021-028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宁波辖区2021年度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
集体接待日主题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辖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增强上市公司的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在宁波证监局指导下,宁波上市公司协会将联合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共同举办“心系投资者 携手共行动”——宁波辖区 2021 年度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主题活动。
活动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5:00-17:00 举行,平台登录地址
为:https://rs.p5w.net/ 。
届时,公司高管人员将参加本次活动,通过在线文字互动交流形式,就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所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
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0 日
[2021-10-26] (600857)宁波中百: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138元
每股净资产: 2.1303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13%
营业总收入: 6.46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3088.18万元
[2021-10-19]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债务清偿确认协议》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 2021-026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债务清偿确认协议》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签署债务清偿确认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债权确认清偿协议”)(临 2021-025),此公告中二、(二)第 5条提到“本协议自中建四局、宁波中百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天津一中院作出中建四局作为优先债权债权人的实现全部债权获得清偿的民事裁定书生效之日起生效”。近日,公司收到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转发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津 01 破 1 号之五。
一、 本次裁定情况
2021 年 8月,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管理人委托拍卖公司对联都星城部分房产进行拍卖,因无人在预定的期限内缴纳竞买保证金导致流拍;2021 年10月,中建四局及天津九策管理人先后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申请确认以物抵债。
根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津 01 破 1 号之五,
裁定情况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债务人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天祥道与祥泰路交口的联都星城的 37313.89 平方米房地产交付债权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抵偿其享有的 401870628.06 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上述联都星城部分房地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债权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时转移;
二、债权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 本次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一) 本次裁定的生效直接导致公司前期与中建四局签署的债务清偿确认协议生效;
(二)公司与中建四局签署的债务清偿确认协议生效后的 60 日内,若中建四局的待履行债务全部受偿,则公司保证责任免除,即公司被强制执行的 5753号裁决的损失锁定在 178,452,830.78 元且公司持有的西安银行股权将不会被强制执行;
(三)若债务清偿确认协议生效后 60 日内,中建四局在天津九策破产程序中所获清偿被撤销或部分撤销,或者被认定为无效的,则存在向公司继续追偿未获清偿部分债权的风险。届时,西安银行股票可能继续被强制执行;
(四)若债务清偿确认协议生效后但未完全履行,则公司对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已经执行给中建四局的案款亦不予认可为公司履行保证债务,公司受担保案影响及因北京一中院强制执行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享有向中建四局及其他相关主体追偿的权利。
三、 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四、 备查文件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月 19日
[2021-09-29]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签署债务清偿确认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21-025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签署债务清偿确认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 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受理了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申请执行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公司”、“本公司”)一案,并因此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和持有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银行”)股票。后续公司自有资金被累计强制扣划 1.78 亿元;公司所持的西安银行股票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曾被进行公开拍卖,因有刑事案件与本案存在关联,可能影响本案的执行,北京一中院将该拍卖撤回。近期,宁波中百与中建四局就本次执
行程序有意达成和解,并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签署了《债务清偿确认协议》。
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债务清偿确认协议背景
(一)2017 年 9 月,公司被(2016)穗仲案字第 5753 号《仲裁裁决书》(以
下简称“5753 号裁决”)裁定公司就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天津九策”)在《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项下欠付的全部债务 526,525,027.50元向债权人中建四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2020 年 7 月,北京一中院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及持有的 9,511 万股西
安银行股票,后续合计扣划公司账户资金人民币 178,452,830.78 元。截止目前,北京一中院已累计向中建四局发还案款 178,452,830.78 元。
(三)2020 年 10 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
裁定终止天津九策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准许天津九策破产和解,天津九策现处于破产和解阶段。
(四)2016 年 9 月,天津一中院裁定中建四局就天津九策项目享有建设工
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确认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杭州
银行”)就天津九策名下的联都星城房产享有抵押担保权。
(五)现中建四局及杭州银行作为天津九策破产和解程序中的别除权人,拟对天津九策名下的联都星城未售房产行使别除权。
二、 债务清偿确认协议主要内容
(一)债务清偿确认协议签署双方
甲方: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甲方”或“债权人”)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 16号自编 B栋 5 楼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乙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乙方”或“保证人”)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 77号 21 层
法定代表人:应飞军
(二)协议主要条款
1、甲方同意先在债务人天津九策破产和解程序中向债务人主张 5753 号裁决所裁定的剩余工程款债权(以下简称“待履行债务”),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同意向北京一中院申请中止执行,若本协议生效后 60 日内甲方待履行债务全部受偿的,则乙方保证责任消灭,甲方应向北京一中院申请解除对乙方财产的查封及终止对乙方的强制执行;若本协议生效后 60 日内甲方待履行债务仍未获全部清偿的,甲方保留继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753 号裁决中未获清偿的债权的权利。
2、若甲方在债务人天津九策破产程序中所获清偿被撤销或部分撤销,或者被认定为无效的,甲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753 号裁决中未获清偿的剩余债权,乙方有权恢复原先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一切权利(届时如本协议其他条款与本条冲突的,以本条为准)。
3、对于北京一中院(2020)京 01 执 749 号强制执行案中已经发还甲方的
案款约 178,452,830.78 元(以人民法院实际发还的金额为准,以下简称“已履行保证债务”),乙方确认上述案款发还行为为乙方履行保证债务的行为;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甲方受领该款项为债权清偿的法律后果。
4、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甲方“待履行债务”得到全部清偿且乙方保证债务消灭后,由上述保证债务清偿引起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或与该债务清偿有关的
任何案件,概由乙方负责妥善解决。
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天津一中院作出甲方作为优先债权债权人的实现全部债权获得清偿的民事裁定书生效之日起生效。
三、 对公司的影响
(一) 公司与中建四局达成上述债务清偿确认协议生效后的60日内,若中建四局的待履行债务全部受偿,则公司保证责任免除,即公司被强制执行的5753号裁决的损失锁定在 178,452,830.78元且公司持有的西安银行股权将不会被强制执行;
(二) 若债务清偿确认协议生效后60日内,中建四局在天津九策破产程序中所获清偿被撤销或部分撤销,或者被认定为无效的,则存在向本公司继续追偿未获清偿部分债权的风险。届时,西安银行股票可能继续被强制执行;
(三) 若协议未生效或生效后但未完全履行,则公司对于北京一中院已经执行给甲方的案款亦不予认可为公司履行保证债务,公司受担保案影响及因北京一中院强制执行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享有向中建四局及其他相关主体追偿的权利。
四、 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五、 备查文件
《债务清偿确认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9 月 29日
[2021-09-18]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2021-024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9 月 17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 77 号汇金大厦 21 层
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62,755,14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27.9757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应飞军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6 人,董事徐日光先生、赵忆波先生、张冰先生因
公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监事姚佳蓉女士因公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3、董事会秘书严鹏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授权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债务和解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62,715,842 99.9373 0 0 39,300 0.0627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1 关于授权公司 14,63 99.7322 0 0 39,30 0.2678
与中国建筑第 9,099 0
四工程局有限
公司债务和解
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葛攀攀律师、徐丝寒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18 日
[2021-09-04]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21-023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60 万元(罚款,已缴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罚款已于规定时间内缴清,罚款金
额不会对公司本期的经营业绩及净利润产生影响 ;因本次处罚系时任董事
长个人犯罪行为所致,若衍生其他民事纠纷,公司将采取维权措施予以追
偿。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 9 月 2 日收到北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送达的【2021】京行终 4702 号《行政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的背景情况
2019 年 11 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3号):“责令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公告(临 2016-022)、(临 2017-024)、(临 2019-032)。
公司因不服上述处罚而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 10月,证监会作出【2020】224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对宁波中百作出的行政处罚。
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中针对公司作出的处罚,撤销被诉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于 2021年 4月作出(2020)京 01行初 777号判决书,驳回公司的
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
决。北京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
案。
(二) 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 77 号 21 层
法定代表人:应飞军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
北京高院于 2021年 8月 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 元,由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罚款已于规定时间内缴清,罚款金额不会对公司本期的经营业绩及净利润产生影响;
(二)因本次处罚系时任董事长个人犯罪行为所致,若衍生其他民事纠纷,公司将采取维权措施予以追偿。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9 月 4日
[2021-09-02]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21-019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董事周国华、徐日光因公请假,委托出席本次董事会
本次董事会全部议案均获通过,无反对票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以传真、电子邮件
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通知。2021 年 9 月 1 日下午,
会议在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 77 号 2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 9 名,实到董
事 7 名,董事周国华先生、徐日光先生因公请假,分别书面授权董事赵秀芳女士、 叶平先生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由董事长应飞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债务和解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授权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债务和解》的公告(临 2021-021)。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董事会决定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周五)14 时 30 分,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
77 号汇金大厦 2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 日
[2021-09-02]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21-020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监事会全部议案均获通过,无反对票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以传真、电子
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通知。2021 年 9 月 1
日下午,会议在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 77 号 2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徐正敏女士主持,经举手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债务和解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授权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债务和解的公告》(临 2021-021)。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9 月 2 日
[2021-09-02]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授权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债务和解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21-021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授权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债务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拟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就关于前期《担保函》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事项,进行债务和解协商,具体情况如下:
一、 授权事项背景
2017 年 9 月,公司被(2016)穗仲案字第 5753 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
“5753 号裁决”)裁定公司就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天津九策”)在《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项下欠付的全部债务 526,525,027.50 元向债权人中建四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 年 7 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冻结
公司银行账户及持有的 9,511 万股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银行”)股票,后续合计扣划公司账户资金人民币 178,452,830.78 元。截止目前,北京一中院已累计向中建四局发还案款 178,452,830.78 元。
2020 年 10 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裁定
终止天津九策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准许天津九策破产和解,天津九策现处于破产和解阶段。
二、 授权事项主要内容
(一) 授权公司以前期已被北京一中院强制执行标的为限,同中建四局和解;
(二) 除已被强制执行的案款 178,452,830.78 元外,在中建四局承诺不
再对公司执行 5753 号裁决中未获清偿的剩余债权的条件下,同意授权公司已被中建四局扣划的金额,不再以任何诉讼方式向其追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相关责任人索赔;
三、 对公司的影响
(一) 若本次和解成功,中建四局不再向本公司追偿剩余债权,则公司被强制执行的 5753 号裁决的损失锁定在 178,452,830.78 元且公司持有的西安银
行股权将不会被强制执行;
(二) 若本次和解失败或中建四局未能在债务人资产中就 5753 号裁决的
待履行债权获得全部清偿,则仍存在向本公司继续追偿剩余债权的可能;届时,西安银行股权将继续被强制执行;
(三) 公司因 5753 号裁决被执行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将继续依据相关法
律规定另行向相关责任人追偿,若进展顺利,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公司的现有损失;
(四)授权事项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四、 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9 月 2日
[2021-09-02]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2021-022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9月1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 年 9 月 17 日 14 点 30 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 77 号汇金大厦 21 层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1 年 9 月 17 日
至 2021 年 9 月 17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
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授权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 √
司债务和解的议案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公司已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 2021 年 9 月 2 日公司指定
披 露 媒 体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及后续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股东大会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
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
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
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
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
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
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0857 宁波中百 2021/9/10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凡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3、登记时间:2021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30—下午 16:30)
4、登记地点: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 77 号汇金大厦 21 楼公司董秘办。
5、本公司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
6、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7、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六、 其他事项
1、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 77 号汇金大厦 21 层公司董秘办。
邮政编码:315000
联 系 人:严鹏、黄青
联系电话:0574-87367060
联系传真:0574-87367996
2、本次会议会期预计为半天,出席会议者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 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21 年 9 月 17 日
召开的贵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授权公司与中国建筑第
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债务和解
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021-08-24]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21-017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监事会全部议案均获通过,无反对票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以传真、电子
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通知。2021 年 8 月 20
日上午,会议在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 77 号 2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徐正敏女士主持,经举手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监事会审核认为:(1)2021 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2021 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8 月 24 日
[2021-08-24]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21-016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董事会全部议案均获通过,无反对票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以传真、电子邮件
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通知。2021 年 8 月 20 日上午,
会议在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 77 号 2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 9 名,实到董
事 9 名,会议由董事长应飞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总经理室 2021 年半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波中百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4 日
[2021-08-24] (600857)宁波中百:2021年半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124元
每股净资产: 2.2024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42%
营业总收入: 4.51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2778.64万元
[2021-07-30]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被冻结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 2021-015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被冻结银行账户解冻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本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4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及股权被冻结的公告》(临 2020-020)。该次银行账户被冻结,系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与本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中建四局依据(2016)穗仲案字第 5753 号《仲裁裁决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所致。
一、 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解除冻结的基本情况
(一)前次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序号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类型
1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银行东门支行 3901****5422 基本户
2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开明支行 3860****9894 一般户
3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海曙支行 5749****0821 一般户
4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宁波分行 1295****6484 一般户
5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丽园支行 8114****4095 一般户
6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 3315****4385 一般户
(二)本次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21 年 7 月 29 日,经公司查询,公司上述被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已全
部解除冻结。
二、 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解除冻结的银行账户已全部恢复正常使用;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涉及上述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相关法律文书,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30 日
[2021-07-06]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 2021-014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及
《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前次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撤诉;
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法院已受理,案件尚未开庭;
本次案件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本次案件涉案的金额情况: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累计划扣宁波中百
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 178,452,830.82 元及该资金自划扣至返还日的利息;本
次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次案件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公司为
第三人,暂时无法全面、准确判断该诉讼对公司经营业绩及净利润的影响程
度,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一、前次诉讼撤诉基本情况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公司”、“本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2021)浙 02 民初 784 号之二,获悉公司第二大股东竺仁宝先生于 2021 年 6 月
就关于与被告龚东升、宁波中百、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临时公告(临 2021-012))向宁波中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被宁波中院准许。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从近日收到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1)浙 02 民初 1470 号
的文件,获悉宁波中院已受理原告竺仁宝与被告龚东升、中建四局、第三人宁波中百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一) 各方当事人
原告:竺仁宝,男,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胡家弄 7-1 号
被告一:龚东升,男,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金稻田路 2063 号 1 栋
506
被告二: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 16号自编 B 栋 5 楼
第三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 77号 21 层
(二)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已划扣的款项 178,452,830.82 元及利息(以105,336,637.24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计算自 2020 年 12 月 22 日起至返还日止;以 73,116,193.58 元为基数,按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1 年 2 月 5 日起至返还
日止);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 事实与理由
2013 年 4 月 16 日,为保障天津九策产业园项目工程款受偿,被告二作为债
权人,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作为主债务人,被告一实际控制的深圳惠智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联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硅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一与其妻子张荣共同作为担保方,三方签署了《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
之后,被告一龚东升在被告二中建四局要求下,未经哈工大首创(注:2015年 5 月 7 日,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大首创”或“宁波中百”)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私自以哈工大首创的名义在中建四局提供的《担保函》上盖章,确认其知悉中建四局与天津九策、
其他六位保证人于 2013 年 4 月 16 日签署的《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之内容,
为确保该协议的履行,其自愿为天津九策的履约行为向中建四局提供保证担保。
2016 年 4 月 12 日,第三人宁波中百收到被告二中建四局邮寄的律师函,敦
促第三人中建四局与天津九策于 2013 年 4 月 16 日签署的《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
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此,第三人方才知道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
理龚东升在第三人不知晓且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并通过的情况下,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偷盖公章,擅自出具《担保函》,为其关联公司天津九策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一作为天津九策产业园项目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二中建四局是该项目的建筑工程承包方。为了实现让宁波中百对该项目工程款偿付进行兜底的目的,被告一、被告二恶意串通,利用被告一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宁波中百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出具担保函,严重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对上述违法行为是明知并故意实施的。现被告一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审理中,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一事实也进一步证实了被告一、被告二为了工程款受偿,双方恶意串通、擅自担保的民事违法行为。
截至具状之日,被告二已申请相关法院强制执行金额为 526,525,027.50 元,宁波中百因案涉事项已被司法划扣银行资金达 178,452,830.82 元,另外持有的西安银行的 95,110,000 股也被冻结。原告认为,宁波中百现在处于紧急情况,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对宁波中百及其广大股东利益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害,为
此 ,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两 被 告 向第三人宁波中百连带赔偿已划扣的款项
178,452,830.82 元及利息。若后续宁波中百被执行款项进一步增加,原告对此损失的赔偿请求保留继续追索权利。
综上,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第一百五十一条、《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之规定,原告作为适格的宁波中百股东,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公司为第三人,暂时无法全面、准确判断该诉讼对公司经营业绩及净利润的影响程度,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权益,公司将根据该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6 日
[2021-05-25]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所持参股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撤回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 2021-013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所持参股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撤回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拍卖处置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拍卖现状:被撤回,暂无后续信息;
被撤回的原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发
函,该院的刑事案件与本案存在关联,可能影响本案的执行,请求本院慎重
处理;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仍存在被拍卖的风险,拍卖将导致公
司失去 9,511 万股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所有权及投资收益;
一、关于拍卖的基本情况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西安银行”)9,511 万股股票,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 10 时至 2021 年
5 月 25 日 10 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
sf.taobao.com/010/)进行公开拍卖活动。
二、关于拍卖事项的最新进展
根据阿里拍卖网络平台于近日发布的信息显示:处置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称“宁波中院来函,该院刑事案件与本案存在关联,可能影响本案的执行,请求本院慎重处理”。现该拍卖已经被撤回。
三、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拍卖被撤回,但仍存在被继续拍卖的风险,拍卖将导致公司失去 9,511万股西安银行股票的所有权及投资收益。
四、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与有关机构保持联系,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5 日
[2021-05-11]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 2021-012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法院已受理,案件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
涉案的金额情况: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累计划扣宁波中百股份有限
公司的款项 178,452,830.82 元及该资金自划扣至返还日的利息;本次诉讼费
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全面、
准确判断该诉讼对公司经营业绩及净利润的影响程度,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
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5 月 8 日,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公司”、
“本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1)浙 02 民初 784 号的文件,获悉公司第二大股东竺仁宝先生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案由,对龚东升、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提起诉讼。
(一) 各方当事人
原告:竺仁宝,男,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胡家弄 7-1 号
被告一:龚东升,男,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金稻田路 2063 号 1 栋
506
被告二: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 77号 21 层
被告三: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 16号自编 B 栋 5 楼
(二)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二作出的案涉形式上的担保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并确认被告一、被告二与被告三之间的案涉形式上的担保行为无法律效力;
2、判令被告三返还已划扣的款项 178,452,830.82 元及利息(以 105,336,637.24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0 年
12 月 22 日起至返还日止;以 73,116,193.58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1 年 2 月 5 日起至返还日止);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 事实与理由
1、事实
2016 年 4 月,公司收到中建四局向本公司发出的《关于敦促贵司承担保证
责任的函》和《律师函》提及的《担保函》,要求公司承担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欠付工程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2016 年 6 月,公司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2016)穗仲
案字第 5753 号】等相关材料,中建四局向广州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本公司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金额高达 5.43 亿元。2017 年 9 月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
《裁决书》,裁决本公司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全部债务5.26亿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仲裁费 355 万元。
公司对上述仲裁裁定存在异议,于 2018 年 3 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撤销裁决书申请并被受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了本案,并于 2020 年 6 月送达了该案的民事裁定书,撤销仲裁裁决书的申请被驳回。
2020 年 7 月,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和持有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西安银行”)股权被冻结,2020 年 8 月,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发来的(2020)京 01 执 749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提交的执行管辖异议和不予执行两项诉求,均被驳回。
北京一中院分别于 2020 年 12 月和 2021 年 2 月扣划公司现金共计 1.78 亿
元,公司持有的西安银行股权将被司法拍卖。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申请》暂未得到任何答复。
2、理由
原告认为上市公司“担保案”的产生与后续发展存在不合理性:(1)宁波中百与龚东升及天津九策之间存在关联关系,龚东升擅自以宁波中百名义作出的形式上的担保行为构成关联交易,但案涉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却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及《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2)龚东升与《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及《担保函》项下主债务人天津九策及其他六位担保人均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涉案债务实质上具备个人债务的性质;(3)龚东升作为宁波中百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出具案涉《担保函》,而中建四局是知晓或者应当知晓的且未尽到任何形式审查义务和审慎注意义务,因此案涉关联交易违反了《合同法》、《民法典》等相关规定;(4)中建四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应知或者明知龚东升是超越权限出具《担保函》的情况下,仍涉嫌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宁波中百全体股东权益,法律不应予以保护。截止目前,宁波中百已被司法划扣 1.78 亿元,尚有部分标的金额未被执行。原告认为此情况紧急,若所有标的全部被执行,将会对宁波中百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将损害宁波中百上万中小股东的权益。
因此,原告有权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二条之规定,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全面、准确判断该诉讼对公司经营业绩及净利润的影响程度,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三、其他事项说明
本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权益,公司将根据该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1 日
[2021-04-27]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经营数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21-011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第一季度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零售》、《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 2021 年第一季度门店变动情况及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无门店变动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无拟增加门店情况
三、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数据情况
1、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分行业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同比增 毛利率(%) 毛利率同比增减
减(%)
商业 221,936,543.12 131.40 9.72 减少 3.01 个百分点
其中:百货 221,936,543.12 131.40 9.72 减少 3.01 个百分点
零售
房地产租赁 1,284,559.93 16.04 45.07 减少 0.08 个百分点
经营
商业服务业 175,360.66 34.18 83.32 减少 16.68 个百分点
合 计 223,396,463.71 129.96 9.98 减少 3.23 个百分点
2、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地区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比上 毛利率(%) 毛利率同比增减
年增减(%)
浙江地区 222,111,903.78 131.27 9.78 减少 3.07 个百分点
黑龙江地区 1,284,559.93 16.04 45.07 减少 0.08 个百分点
合 计 223,396,463.71 129.96 9.98 减少 3.23 个百分点
本公告之经营数据源自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7 日
[2021-04-21]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2021-010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4 月 2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 77 号汇金大厦 21 层
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7,837,24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25.7833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应飞军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7 人,董事张冰先生、赵忆波先生因公请假,未出
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监事徐正敏女士、姚佳蓉女士因公请假,未
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57,837,244 100 0 0 0 0
2、 议案名称: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57,837,244 100 0 0 0 0
3、 议案名称: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57,837,244 100 0 0 0 0
4、 议案名称: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57,837,244 100 0 0 0 0
5、 议案名称:公司支付会计师事务所 2020 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57,837,244 100 0 0 0 0
6、 议案名称: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57,837,244 100 0 0 0 0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持股 5%以上
普通股股东 48,076,743 100 0 0 0 0
持 股 1%-5%
普通股股东 8,714,978 100 0 0 0 0
持股 1%以下
普通股股东 1,045,523 100 0 0 0 0
其 中 : 市 值
50 万以下普
通股股东 0 0 0 0 0 0
市值 50 万以
上普通股股
东 1,045,523 100 0 0 0 0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1 公司 2020 年度 9,760, 100 0 0 0 0
董事会工作报 501
告
2 公司 2020 年度 9,760, 100 0 0 0 0
监事会工作报 501
告
3 公司 2020 年度 9,760, 100 0 0 0 0
利润分配预案 501
4 公司 2020 年年 9,760, 100 0 0 0 0
度报告及其摘 501
要
5 公司支付会计 9,760, 100 0 0 0 0
师事务所 2020 501
年度审计报酬
的议案
6 公司续聘会计 9,760, 100 0 0 0 0
师事务所的议 501
案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葛攀攀律师、徐丝寒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1 日
[2021-04-20]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21-009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本次执行情况:公司持有的西安银行 9,511 万股股票将被拍卖;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执行将导致公司失去 9,511 万股
西安银行股票的所有权及投资收益;若股权拍卖金额仍不足以清偿“担
保案”债务,公司或将面临继续被执行的风险。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收到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通知书(2020)京 01 执 749 号(以下简称“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收到的通知书相关的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4 月,公司收到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
局”)向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敦促贵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函》和《律师函》提及的《担保函》,要求公司承担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欠付工程款的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临 2016-014)、(临 2016-015)、(临 2016-017)、(临 2016-018)。
2016 年 6 月,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2016)穗仲案字
第 5753 号】等相关材料,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临 2016-023)。2017年 9 月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临2017-019)。
公司对上述仲裁裁定存在异议,于 2018 年 3 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撤销裁决书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临 2018-005)。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了本案,并于 2020 年 6 月送达了该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被驳回。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2020-016)。
2020 年 7 月,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和持有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
被冻结,2020 年 8 月,收到北京一中院发来的(2020)京 01 执 749 号《执行通
知书》、《报告财产令》。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2020-20)(2020-021)。
同月,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交了执行管辖异议和不予执行两项诉求,均被驳回。公司对此仍存有异议,正寻求其他司法程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 本次收到的通知书的内容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字第 5753 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西安银行”9,511 万股股票(证券代码:600928,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将把上述股票拆分为十等份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即每份 951.1 万股。本院拟以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乘以股数作为起拍价。现征询你公司的意见,限你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答复本院。若未接到你司书面答复,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股票进入拍卖程序。
三、 本次公告的通知书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一) 本次股权被执行,公司将失去西安银行 9,511 万股股票的所有权,同
时将无法获取西安银行的投资收益,按照 2020 年度西安银行投资收益测算,金额约为 1,760 万元;
(二) 本次股权被执行后,若股权拍卖金额仍不足以清偿“担保案”债务,公司或将面临继续被执行的风险。
四、 其他事项说明
本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权益,公司将根据该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五、 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0)京 01 执 749 号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0 日
=========================================================================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所提供的信息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维赛特财经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
担任何责任。
2、在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
的股票没有利害关系,本机构、本人分析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维赛
特财经不对因据此操作产生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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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8]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 2022-006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是宁波鹏渤投资有限公司(原持有公司 5.65%股份)、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持有公司 2.00%股份)、宁波鹏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持有公司 1.89%股份),上述三个主体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张江波先生(原持有公司 0.55%股份),此次转让为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份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2.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亦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张江波先生、张江平先生、宁波鹏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渤投资”)、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力贸易”)、宁波鹏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源资管”)、宁波泛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美投资”)系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份 24,892,4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10%。
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收到股东鹏渤投资、慧力贸易、鹏源资管共同出具
的《告知函》,上述主体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与他们的一致行动人张江波先生
(原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241,4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55%)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鹏渤投资所持有的 12,671,491 股、慧力贸易所持有的
4,484,909 股、鹏源资管所持有的 4,230,069 股本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张江波先 生,转让股份数量合计 21,386,46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9.53%。
上述股份转让实施完成后,张江波先生成为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与其
一致行动人张江平先生、泛美投资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24,892,490 股,仍占本 公司总股本的 11.10%,其中:张江波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22,627,869 股,占本 公司总股本的 10.09%;张江平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1,045,523 股,占本公司总 股本的 0.47%,泛美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 1,219,098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54%。
二、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比例变化情况
本次转让前持有股份 本次转让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变动方向
(股) (%) (股) (%)
张江波 1,241,400 0.55 22,627,869 10.09 增加
鹏渤投资 12,671,491 5.65 0 0 减少
慧力贸易 4,484,909 2.00 0 0 减少
鹏源资管 4,230,069 1.89 0 0 减少
合计 22,627,869 10.09 22,627,869 10.09 不变
协议转让后,张江波先生持有本公司股数将增加至 22,672,869 股,占本公
司总股本 10.09%;鹏渤投资、慧力贸易、鹏源资管持有本公司股数将减少至 0 股,均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者受限等任 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三、其他相关说明
1.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是一致行动人张江波先生与鹏渤投资、慧力贸易、鹏
源资管之间的股份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2.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亦未导致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综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有关指引等规定和要求,鹏渤投资、慧力贸易、鹏源资管本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在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转让本公司股份,符合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份转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对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不会产生影响。
五、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权益变动均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转让方信息披露义务人鹏渤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受让方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江波先生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六、备查文件
1. 《告知函》
2. 《股份转让协议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月 28日
[2022-01-28]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600857:宁波中百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2022-01-28]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600857:宁波中百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2022-01-27]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 2022-005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 2021 年年度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3,590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约 1,340 万元,同比增加约 60.00%。
公司预计 2021 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
为 3,610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约 1,060 万元,同比增加约 42.00%。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 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 2021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约 1,340 万元,同比增加约 60.00%。
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约 1,060 万元,同比增加约 42.00%。
(三)本次所预计的业绩未经年审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50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550 万元。
(二)每股收益为:0.10 元。
三、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
(一)主营业务影响
报告期内,得益于全国范围内对疫情的有效控制,国内经济稳步复苏,居民消费需求释放,整体商业零售的经营环境有所好转,公司营业收入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实现增长。
(二)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2020 年公司为助力疫情防控,对外捐赠 1,000 万元人民币,本报告期无此
事项。
四、风险提示
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 2021 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7 日
[2022-01-20]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有的参股公司股份解除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 2022-004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有的参股公司股份解除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持有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5,11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解除冻结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本次解除冻结之后,不会对公司2021年度损益产生影响,亦不会对生产经营及公司治理产生实质影响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4 日披露了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及股权被冻结的公告》(临 2020-020)。该次公司持有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银行”)股份被冻结,系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与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中建四局依据(2016)穗仲案字第 5753 号《仲裁裁决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所致。
今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京 01 执749 号之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600928)9,511万股及孳息的冻结。
一、解除冻结股份原冻结情况
公司持有的西安银行 95,110,000 股股份于 2020 年 8 月 3 日确认被冻结(详
见《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及股权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20)。
二、本次股份解除冻结情况
参股公司证券名称 西安银行
参股公司证券代码 600928
本次解冻股份数量 95,110,000 股
占公司持有其股份数量的比例 99.998%
解冻时间 2022年 1 月 18日
公司持有参股公司股份数量 95,112,216 股
公司持有参股公司股份比例 2.14%
剩余被冻结股份数量 0 股
剩余被冻结股份占公司持有的股份的比例 0%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解除冻结之后,公司所持有的西安银行的股份 95,112,216 股无限售流通股恢复正常状态。
2、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股份解除冻结,不会对公司 2021 年度损益产生影响,亦不会对生产经营及公司治理产生实质影响。
3、根据公司前期披露的与中建四局签署的《债务清偿确认协议》(公告编号:临 2021-026),若中建四局在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所获清偿被撤销或部分撤销,或者被认定为无效的,则仍存在向公司继续追偿未获清偿部分债权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将积极跟进债务和解事项进展,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月 20日
[2022-01-12]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自有资金投资管理的授权范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 2022-003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自有资金投资管理的授权范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授权范围: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宁波中百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临 2021-029)《关于继续授权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中的投资产品授权范围内加入债券、股票定向增发的投资项目,即银行、券商、信托、保险、基金、债券、股票定向增发等投资产品。
授权资金来源及额度:公司或下属全资机构闲置自有资金;授权额度不变,仍为《宁波中百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临 2021-029)所授权额度。
授权期限:自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有效。
履行的审议程序: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风险提示:在投资过程中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操作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投资概述
(一)投资目的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适度投资,旨在拓宽公司财务投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资金来源及授权额度
公司或下属全资机构闲置自有资金。依据《宁波中百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临 2021-029)授权额度进行投资。根据上述公告,在投资期限内任一时点投资管理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22,000 万元,连续 12 个月
内累计投资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 万元。在上述授权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三)授权范围
公司拟在《宁波中百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临 2021-029)《关于继续授权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中的投资产品授权范围内加入债券、股票定向增发的投资项目:
调整前授权范围为用于银行、券商、信托、保险、基金等投资产品;
调整后授权范围为用于银行、券商、信托、保险、基金、债券、股票定向增发等投资产品。
(四)授权期限
自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有效。
(五)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自有资金投资管理的授权范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已对投资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六)实施方式
上述进行投资管理的事项在投资限额内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组织实施。
二、 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已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对投资原则、范围、决策、执行和控制,账户管理,资金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作了规定,以防范投资风险。
在投资的产品存续期间,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跟踪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对公司的影响
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日常经营活动需求的情况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授权范围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五、 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结构良好,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次授权范围的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2 日
[2022-01-12]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22-002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监事会议案已获全体监事通过,无反对票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7 日以传真、电子
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自有资金投资管理的授权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所网站(www.sse.com.cm)及指定媒体的《关于调整自有资金投资管理的授权范围的公告》(临 2022-003)。
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结构良好,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次授权范围的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1 月 12 日
[2022-01-12]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22-001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董事会
本次董事会议案已获全体董事通过,无反对票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7 日以传真、电子邮件
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1 月 11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9 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自有资金投资管理的授权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所网站(www.sse.com.cm)及指定媒体的《关于调整自有资金投资管理的授权范围的公告》(临 2022-003)。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2 日
[2021-12-22]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21-029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董事会
本次董事会议案已获全体董事通过,无反对票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以传真、电子邮
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12 月 20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9 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继续授权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控制风险和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1. 授权额度:在投资期限内任一时点现金管理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22,000 万元,
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投资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 万元。在上述授权额度范围内,现金管理资金可滚动使用。
2. 资金来源:公司或下属全资机构的闲置自有资金。
3. 投资品种:银行、券商、信托、保险、基金等投资产品。
4. 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之内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2 日
[2021-12-22]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21-030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监事会议案已获全体监事通过,无反对票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以传真、电
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会议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继续授权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业务,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上述事项。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2 月 22 日
[2021-11-10]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宁波辖区2021年度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主题活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 2021-028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宁波辖区2021年度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
集体接待日主题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辖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增强上市公司的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在宁波证监局指导下,宁波上市公司协会将联合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共同举办“心系投资者 携手共行动”——宁波辖区 2021 年度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主题活动。
活动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5:00-17:00 举行,平台登录地址
为:https://rs.p5w.net/ 。
届时,公司高管人员将参加本次活动,通过在线文字互动交流形式,就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所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
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0 日
[2021-10-26] (600857)宁波中百: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138元
每股净资产: 2.1303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13%
营业总收入: 6.46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3088.18万元
[2021-10-19]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债务清偿确认协议》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 2021-026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债务清偿确认协议》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签署债务清偿确认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债权确认清偿协议”)(临 2021-025),此公告中二、(二)第 5条提到“本协议自中建四局、宁波中百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天津一中院作出中建四局作为优先债权债权人的实现全部债权获得清偿的民事裁定书生效之日起生效”。近日,公司收到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转发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津 01 破 1 号之五。
一、 本次裁定情况
2021 年 8月,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管理人委托拍卖公司对联都星城部分房产进行拍卖,因无人在预定的期限内缴纳竞买保证金导致流拍;2021 年10月,中建四局及天津九策管理人先后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申请确认以物抵债。
根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津 01 破 1 号之五,
裁定情况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债务人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天祥道与祥泰路交口的联都星城的 37313.89 平方米房地产交付债权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抵偿其享有的 401870628.06 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上述联都星城部分房地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债权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时转移;
二、债权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 本次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一) 本次裁定的生效直接导致公司前期与中建四局签署的债务清偿确认协议生效;
(二)公司与中建四局签署的债务清偿确认协议生效后的 60 日内,若中建四局的待履行债务全部受偿,则公司保证责任免除,即公司被强制执行的 5753号裁决的损失锁定在 178,452,830.78 元且公司持有的西安银行股权将不会被强制执行;
(三)若债务清偿确认协议生效后 60 日内,中建四局在天津九策破产程序中所获清偿被撤销或部分撤销,或者被认定为无效的,则存在向公司继续追偿未获清偿部分债权的风险。届时,西安银行股票可能继续被强制执行;
(四)若债务清偿确认协议生效后但未完全履行,则公司对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已经执行给中建四局的案款亦不予认可为公司履行保证债务,公司受担保案影响及因北京一中院强制执行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享有向中建四局及其他相关主体追偿的权利。
三、 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四、 备查文件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月 19日
[2021-09-29]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签署债务清偿确认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21-025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签署债务清偿确认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 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受理了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申请执行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公司”、“本公司”)一案,并因此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和持有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银行”)股票。后续公司自有资金被累计强制扣划 1.78 亿元;公司所持的西安银行股票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曾被进行公开拍卖,因有刑事案件与本案存在关联,可能影响本案的执行,北京一中院将该拍卖撤回。近期,宁波中百与中建四局就本次执
行程序有意达成和解,并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签署了《债务清偿确认协议》。
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债务清偿确认协议背景
(一)2017 年 9 月,公司被(2016)穗仲案字第 5753 号《仲裁裁决书》(以
下简称“5753 号裁决”)裁定公司就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天津九策”)在《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项下欠付的全部债务 526,525,027.50元向债权人中建四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2020 年 7 月,北京一中院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及持有的 9,511 万股西
安银行股票,后续合计扣划公司账户资金人民币 178,452,830.78 元。截止目前,北京一中院已累计向中建四局发还案款 178,452,830.78 元。
(三)2020 年 10 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
裁定终止天津九策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准许天津九策破产和解,天津九策现处于破产和解阶段。
(四)2016 年 9 月,天津一中院裁定中建四局就天津九策项目享有建设工
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确认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杭州
银行”)就天津九策名下的联都星城房产享有抵押担保权。
(五)现中建四局及杭州银行作为天津九策破产和解程序中的别除权人,拟对天津九策名下的联都星城未售房产行使别除权。
二、 债务清偿确认协议主要内容
(一)债务清偿确认协议签署双方
甲方: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甲方”或“债权人”)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 16号自编 B栋 5 楼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乙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乙方”或“保证人”)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 77号 21 层
法定代表人:应飞军
(二)协议主要条款
1、甲方同意先在债务人天津九策破产和解程序中向债务人主张 5753 号裁决所裁定的剩余工程款债权(以下简称“待履行债务”),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同意向北京一中院申请中止执行,若本协议生效后 60 日内甲方待履行债务全部受偿的,则乙方保证责任消灭,甲方应向北京一中院申请解除对乙方财产的查封及终止对乙方的强制执行;若本协议生效后 60 日内甲方待履行债务仍未获全部清偿的,甲方保留继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753 号裁决中未获清偿的债权的权利。
2、若甲方在债务人天津九策破产程序中所获清偿被撤销或部分撤销,或者被认定为无效的,甲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753 号裁决中未获清偿的剩余债权,乙方有权恢复原先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一切权利(届时如本协议其他条款与本条冲突的,以本条为准)。
3、对于北京一中院(2020)京 01 执 749 号强制执行案中已经发还甲方的
案款约 178,452,830.78 元(以人民法院实际发还的金额为准,以下简称“已履行保证债务”),乙方确认上述案款发还行为为乙方履行保证债务的行为;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甲方受领该款项为债权清偿的法律后果。
4、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甲方“待履行债务”得到全部清偿且乙方保证债务消灭后,由上述保证债务清偿引起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或与该债务清偿有关的
任何案件,概由乙方负责妥善解决。
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天津一中院作出甲方作为优先债权债权人的实现全部债权获得清偿的民事裁定书生效之日起生效。
三、 对公司的影响
(一) 公司与中建四局达成上述债务清偿确认协议生效后的60日内,若中建四局的待履行债务全部受偿,则公司保证责任免除,即公司被强制执行的5753号裁决的损失锁定在 178,452,830.78元且公司持有的西安银行股权将不会被强制执行;
(二) 若债务清偿确认协议生效后60日内,中建四局在天津九策破产程序中所获清偿被撤销或部分撤销,或者被认定为无效的,则存在向本公司继续追偿未获清偿部分债权的风险。届时,西安银行股票可能继续被强制执行;
(三) 若协议未生效或生效后但未完全履行,则公司对于北京一中院已经执行给甲方的案款亦不予认可为公司履行保证债务,公司受担保案影响及因北京一中院强制执行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享有向中建四局及其他相关主体追偿的权利。
四、 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五、 备查文件
《债务清偿确认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9 月 29日
[2021-09-18]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2021-024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9 月 17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 77 号汇金大厦 21 层
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62,755,14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27.9757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应飞军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6 人,董事徐日光先生、赵忆波先生、张冰先生因
公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监事姚佳蓉女士因公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3、董事会秘书严鹏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授权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债务和解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62,715,842 99.9373 0 0 39,300 0.0627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1 关于授权公司 14,63 99.7322 0 0 39,30 0.2678
与中国建筑第 9,099 0
四工程局有限
公司债务和解
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葛攀攀律师、徐丝寒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18 日
[2021-09-04]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21-023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60 万元(罚款,已缴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罚款已于规定时间内缴清,罚款金
额不会对公司本期的经营业绩及净利润产生影响 ;因本次处罚系时任董事
长个人犯罪行为所致,若衍生其他民事纠纷,公司将采取维权措施予以追
偿。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 9 月 2 日收到北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送达的【2021】京行终 4702 号《行政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的背景情况
2019 年 11 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3号):“责令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公告(临 2016-022)、(临 2017-024)、(临 2019-032)。
公司因不服上述处罚而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 10月,证监会作出【2020】224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对宁波中百作出的行政处罚。
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中针对公司作出的处罚,撤销被诉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于 2021年 4月作出(2020)京 01行初 777号判决书,驳回公司的
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
决。北京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
案。
(二) 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 77 号 21 层
法定代表人:应飞军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
北京高院于 2021年 8月 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 元,由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罚款已于规定时间内缴清,罚款金额不会对公司本期的经营业绩及净利润产生影响;
(二)因本次处罚系时任董事长个人犯罪行为所致,若衍生其他民事纠纷,公司将采取维权措施予以追偿。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9 月 4日
[2021-09-02]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21-019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董事周国华、徐日光因公请假,委托出席本次董事会
本次董事会全部议案均获通过,无反对票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以传真、电子邮件
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通知。2021 年 9 月 1 日下午,
会议在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 77 号 2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 9 名,实到董
事 7 名,董事周国华先生、徐日光先生因公请假,分别书面授权董事赵秀芳女士、 叶平先生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由董事长应飞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债务和解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授权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债务和解》的公告(临 2021-021)。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董事会决定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周五)14 时 30 分,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
77 号汇金大厦 2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 日
[2021-09-02]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21-020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监事会全部议案均获通过,无反对票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以传真、电子
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通知。2021 年 9 月 1
日下午,会议在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 77 号 2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徐正敏女士主持,经举手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债务和解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授权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债务和解的公告》(临 2021-021)。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9 月 2 日
[2021-09-02]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授权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债务和解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21-021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授权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债务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拟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就关于前期《担保函》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事项,进行债务和解协商,具体情况如下:
一、 授权事项背景
2017 年 9 月,公司被(2016)穗仲案字第 5753 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
“5753 号裁决”)裁定公司就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天津九策”)在《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项下欠付的全部债务 526,525,027.50 元向债权人中建四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 年 7 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冻结
公司银行账户及持有的 9,511 万股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银行”)股票,后续合计扣划公司账户资金人民币 178,452,830.78 元。截止目前,北京一中院已累计向中建四局发还案款 178,452,830.78 元。
2020 年 10 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裁定
终止天津九策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准许天津九策破产和解,天津九策现处于破产和解阶段。
二、 授权事项主要内容
(一) 授权公司以前期已被北京一中院强制执行标的为限,同中建四局和解;
(二) 除已被强制执行的案款 178,452,830.78 元外,在中建四局承诺不
再对公司执行 5753 号裁决中未获清偿的剩余债权的条件下,同意授权公司已被中建四局扣划的金额,不再以任何诉讼方式向其追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相关责任人索赔;
三、 对公司的影响
(一) 若本次和解成功,中建四局不再向本公司追偿剩余债权,则公司被强制执行的 5753 号裁决的损失锁定在 178,452,830.78 元且公司持有的西安银
行股权将不会被强制执行;
(二) 若本次和解失败或中建四局未能在债务人资产中就 5753 号裁决的
待履行债权获得全部清偿,则仍存在向本公司继续追偿剩余债权的可能;届时,西安银行股权将继续被强制执行;
(三) 公司因 5753 号裁决被执行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将继续依据相关法
律规定另行向相关责任人追偿,若进展顺利,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公司的现有损失;
(四)授权事项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四、 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9 月 2日
[2021-09-02]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2021-022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9月1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 年 9 月 17 日 14 点 30 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 77 号汇金大厦 21 层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1 年 9 月 17 日
至 2021 年 9 月 17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
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授权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 √
司债务和解的议案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公司已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 2021 年 9 月 2 日公司指定
披 露 媒 体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及后续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股东大会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
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
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
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
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
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
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0857 宁波中百 2021/9/10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凡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3、登记时间:2021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30—下午 16:30)
4、登记地点: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 77 号汇金大厦 21 楼公司董秘办。
5、本公司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
6、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7、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六、 其他事项
1、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 77 号汇金大厦 21 层公司董秘办。
邮政编码:315000
联 系 人:严鹏、黄青
联系电话:0574-87367060
联系传真:0574-87367996
2、本次会议会期预计为半天,出席会议者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 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21 年 9 月 17 日
召开的贵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授权公司与中国建筑第
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债务和解
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021-08-24]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21-017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监事会全部议案均获通过,无反对票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以传真、电子
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通知。2021 年 8 月 20
日上午,会议在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 77 号 2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徐正敏女士主持,经举手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监事会审核认为:(1)2021 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2021 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8 月 24 日
[2021-08-24]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21-016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董事会全部议案均获通过,无反对票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以传真、电子邮件
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通知。2021 年 8 月 20 日上午,
会议在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 77 号 2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 9 名,实到董
事 9 名,会议由董事长应飞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总经理室 2021 年半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波中百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4 日
[2021-08-24] (600857)宁波中百:2021年半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0.124元
每股净资产: 2.2024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42%
营业总收入: 4.51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2778.64万元
[2021-07-30]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被冻结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 2021-015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被冻结银行账户解冻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本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4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及股权被冻结的公告》(临 2020-020)。该次银行账户被冻结,系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与本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中建四局依据(2016)穗仲案字第 5753 号《仲裁裁决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所致。
一、 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解除冻结的基本情况
(一)前次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序号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类型
1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银行东门支行 3901****5422 基本户
2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开明支行 3860****9894 一般户
3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海曙支行 5749****0821 一般户
4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宁波分行 1295****6484 一般户
5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丽园支行 8114****4095 一般户
6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 3315****4385 一般户
(二)本次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21 年 7 月 29 日,经公司查询,公司上述被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已全
部解除冻结。
二、 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解除冻结的银行账户已全部恢复正常使用;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涉及上述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相关法律文书,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30 日
[2021-07-06]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 2021-014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及
《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前次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撤诉;
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法院已受理,案件尚未开庭;
本次案件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本次案件涉案的金额情况: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累计划扣宁波中百
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 178,452,830.82 元及该资金自划扣至返还日的利息;本
次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次案件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公司为
第三人,暂时无法全面、准确判断该诉讼对公司经营业绩及净利润的影响程
度,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一、前次诉讼撤诉基本情况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公司”、“本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2021)浙 02 民初 784 号之二,获悉公司第二大股东竺仁宝先生于 2021 年 6 月
就关于与被告龚东升、宁波中百、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临时公告(临 2021-012))向宁波中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被宁波中院准许。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从近日收到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1)浙 02 民初 1470 号
的文件,获悉宁波中院已受理原告竺仁宝与被告龚东升、中建四局、第三人宁波中百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一) 各方当事人
原告:竺仁宝,男,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胡家弄 7-1 号
被告一:龚东升,男,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金稻田路 2063 号 1 栋
506
被告二: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 16号自编 B 栋 5 楼
第三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 77号 21 层
(二)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已划扣的款项 178,452,830.82 元及利息(以105,336,637.24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计算自 2020 年 12 月 22 日起至返还日止;以 73,116,193.58 元为基数,按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1 年 2 月 5 日起至返还
日止);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 事实与理由
2013 年 4 月 16 日,为保障天津九策产业园项目工程款受偿,被告二作为债
权人,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作为主债务人,被告一实际控制的深圳惠智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联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硅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一与其妻子张荣共同作为担保方,三方签署了《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
之后,被告一龚东升在被告二中建四局要求下,未经哈工大首创(注:2015年 5 月 7 日,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大首创”或“宁波中百”)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私自以哈工大首创的名义在中建四局提供的《担保函》上盖章,确认其知悉中建四局与天津九策、
其他六位保证人于 2013 年 4 月 16 日签署的《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之内容,
为确保该协议的履行,其自愿为天津九策的履约行为向中建四局提供保证担保。
2016 年 4 月 12 日,第三人宁波中百收到被告二中建四局邮寄的律师函,敦
促第三人中建四局与天津九策于 2013 年 4 月 16 日签署的《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
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此,第三人方才知道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
理龚东升在第三人不知晓且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并通过的情况下,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偷盖公章,擅自出具《担保函》,为其关联公司天津九策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一作为天津九策产业园项目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二中建四局是该项目的建筑工程承包方。为了实现让宁波中百对该项目工程款偿付进行兜底的目的,被告一、被告二恶意串通,利用被告一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宁波中百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出具担保函,严重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对上述违法行为是明知并故意实施的。现被告一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审理中,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一事实也进一步证实了被告一、被告二为了工程款受偿,双方恶意串通、擅自担保的民事违法行为。
截至具状之日,被告二已申请相关法院强制执行金额为 526,525,027.50 元,宁波中百因案涉事项已被司法划扣银行资金达 178,452,830.82 元,另外持有的西安银行的 95,110,000 股也被冻结。原告认为,宁波中百现在处于紧急情况,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对宁波中百及其广大股东利益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害,为
此 ,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两 被 告 向第三人宁波中百连带赔偿已划扣的款项
178,452,830.82 元及利息。若后续宁波中百被执行款项进一步增加,原告对此损失的赔偿请求保留继续追索权利。
综上,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第一百五十一条、《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之规定,原告作为适格的宁波中百股东,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公司为第三人,暂时无法全面、准确判断该诉讼对公司经营业绩及净利润的影响程度,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权益,公司将根据该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6 日
[2021-05-25]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所持参股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撤回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 2021-013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所持参股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撤回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拍卖处置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拍卖现状:被撤回,暂无后续信息;
被撤回的原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发
函,该院的刑事案件与本案存在关联,可能影响本案的执行,请求本院慎重
处理;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仍存在被拍卖的风险,拍卖将导致公
司失去 9,511 万股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所有权及投资收益;
一、关于拍卖的基本情况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西安银行”)9,511 万股股票,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 10 时至 2021 年
5 月 25 日 10 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
sf.taobao.com/010/)进行公开拍卖活动。
二、关于拍卖事项的最新进展
根据阿里拍卖网络平台于近日发布的信息显示:处置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称“宁波中院来函,该院刑事案件与本案存在关联,可能影响本案的执行,请求本院慎重处理”。现该拍卖已经被撤回。
三、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拍卖被撤回,但仍存在被继续拍卖的风险,拍卖将导致公司失去 9,511万股西安银行股票的所有权及投资收益。
四、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与有关机构保持联系,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5 日
[2021-05-11]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 2021-012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法院已受理,案件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
涉案的金额情况: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累计划扣宁波中百股份有限
公司的款项 178,452,830.82 元及该资金自划扣至返还日的利息;本次诉讼费
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全面、
准确判断该诉讼对公司经营业绩及净利润的影响程度,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
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5 月 8 日,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公司”、
“本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1)浙 02 民初 784 号的文件,获悉公司第二大股东竺仁宝先生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案由,对龚东升、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提起诉讼。
(一) 各方当事人
原告:竺仁宝,男,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胡家弄 7-1 号
被告一:龚东升,男,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金稻田路 2063 号 1 栋
506
被告二: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 77号 21 层
被告三: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 16号自编 B 栋 5 楼
(二)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二作出的案涉形式上的担保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并确认被告一、被告二与被告三之间的案涉形式上的担保行为无法律效力;
2、判令被告三返还已划扣的款项 178,452,830.82 元及利息(以 105,336,637.24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0 年
12 月 22 日起至返还日止;以 73,116,193.58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1 年 2 月 5 日起至返还日止);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 事实与理由
1、事实
2016 年 4 月,公司收到中建四局向本公司发出的《关于敦促贵司承担保证
责任的函》和《律师函》提及的《担保函》,要求公司承担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欠付工程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2016 年 6 月,公司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2016)穗仲
案字第 5753 号】等相关材料,中建四局向广州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本公司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金额高达 5.43 亿元。2017 年 9 月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
《裁决书》,裁决本公司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全部债务5.26亿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仲裁费 355 万元。
公司对上述仲裁裁定存在异议,于 2018 年 3 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撤销裁决书申请并被受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了本案,并于 2020 年 6 月送达了该案的民事裁定书,撤销仲裁裁决书的申请被驳回。
2020 年 7 月,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和持有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西安银行”)股权被冻结,2020 年 8 月,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发来的(2020)京 01 执 749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提交的执行管辖异议和不予执行两项诉求,均被驳回。
北京一中院分别于 2020 年 12 月和 2021 年 2 月扣划公司现金共计 1.78 亿
元,公司持有的西安银行股权将被司法拍卖。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申请》暂未得到任何答复。
2、理由
原告认为上市公司“担保案”的产生与后续发展存在不合理性:(1)宁波中百与龚东升及天津九策之间存在关联关系,龚东升擅自以宁波中百名义作出的形式上的担保行为构成关联交易,但案涉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却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及《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2)龚东升与《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及《担保函》项下主债务人天津九策及其他六位担保人均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涉案债务实质上具备个人债务的性质;(3)龚东升作为宁波中百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出具案涉《担保函》,而中建四局是知晓或者应当知晓的且未尽到任何形式审查义务和审慎注意义务,因此案涉关联交易违反了《合同法》、《民法典》等相关规定;(4)中建四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应知或者明知龚东升是超越权限出具《担保函》的情况下,仍涉嫌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宁波中百全体股东权益,法律不应予以保护。截止目前,宁波中百已被司法划扣 1.78 亿元,尚有部分标的金额未被执行。原告认为此情况紧急,若所有标的全部被执行,将会对宁波中百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将损害宁波中百上万中小股东的权益。
因此,原告有权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二条之规定,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全面、准确判断该诉讼对公司经营业绩及净利润的影响程度,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三、其他事项说明
本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权益,公司将根据该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1 日
[2021-04-27]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经营数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21-011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第一季度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零售》、《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 2021 年第一季度门店变动情况及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无门店变动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无拟增加门店情况
三、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数据情况
1、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分行业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同比增 毛利率(%) 毛利率同比增减
减(%)
商业 221,936,543.12 131.40 9.72 减少 3.01 个百分点
其中:百货 221,936,543.12 131.40 9.72 减少 3.01 个百分点
零售
房地产租赁 1,284,559.93 16.04 45.07 减少 0.08 个百分点
经营
商业服务业 175,360.66 34.18 83.32 减少 16.68 个百分点
合 计 223,396,463.71 129.96 9.98 减少 3.23 个百分点
2、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地区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比上 毛利率(%) 毛利率同比增减
年增减(%)
浙江地区 222,111,903.78 131.27 9.78 减少 3.07 个百分点
黑龙江地区 1,284,559.93 16.04 45.07 减少 0.08 个百分点
合 计 223,396,463.71 129.96 9.98 减少 3.23 个百分点
本公告之经营数据源自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7 日
[2021-04-21]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2021-010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4 月 2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 77 号汇金大厦 21 层
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7,837,24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25.7833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应飞军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7 人,董事张冰先生、赵忆波先生因公请假,未出
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监事徐正敏女士、姚佳蓉女士因公请假,未
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57,837,244 100 0 0 0 0
2、 议案名称: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57,837,244 100 0 0 0 0
3、 议案名称: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57,837,244 100 0 0 0 0
4、 议案名称: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57,837,244 100 0 0 0 0
5、 议案名称:公司支付会计师事务所 2020 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57,837,244 100 0 0 0 0
6、 议案名称: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57,837,244 100 0 0 0 0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持股 5%以上
普通股股东 48,076,743 100 0 0 0 0
持 股 1%-5%
普通股股东 8,714,978 100 0 0 0 0
持股 1%以下
普通股股东 1,045,523 100 0 0 0 0
其 中 : 市 值
50 万以下普
通股股东 0 0 0 0 0 0
市值 50 万以
上普通股股
东 1,045,523 100 0 0 0 0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1 公司 2020 年度 9,760, 100 0 0 0 0
董事会工作报 501
告
2 公司 2020 年度 9,760, 100 0 0 0 0
监事会工作报 501
告
3 公司 2020 年度 9,760, 100 0 0 0 0
利润分配预案 501
4 公司 2020 年年 9,760, 100 0 0 0 0
度报告及其摘 501
要
5 公司支付会计 9,760, 100 0 0 0 0
师事务所 2020 501
年度审计报酬
的议案
6 公司续聘会计 9,760, 100 0 0 0 0
师事务所的议 501
案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葛攀攀律师、徐丝寒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1 日
[2021-04-20] (600857)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21-009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本次执行情况:公司持有的西安银行 9,511 万股股票将被拍卖;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执行将导致公司失去 9,511 万股
西安银行股票的所有权及投资收益;若股权拍卖金额仍不足以清偿“担
保案”债务,公司或将面临继续被执行的风险。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收到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通知书(2020)京 01 执 749 号(以下简称“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收到的通知书相关的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4 月,公司收到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
局”)向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敦促贵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函》和《律师函》提及的《担保函》,要求公司承担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欠付工程款的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临 2016-014)、(临 2016-015)、(临 2016-017)、(临 2016-018)。
2016 年 6 月,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2016)穗仲案字
第 5753 号】等相关材料,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临 2016-023)。2017年 9 月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临2017-019)。
公司对上述仲裁裁定存在异议,于 2018 年 3 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撤销裁决书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临 2018-005)。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了本案,并于 2020 年 6 月送达了该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被驳回。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2020-016)。
2020 年 7 月,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和持有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
被冻结,2020 年 8 月,收到北京一中院发来的(2020)京 01 执 749 号《执行通
知书》、《报告财产令》。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2020-20)(2020-021)。
同月,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交了执行管辖异议和不予执行两项诉求,均被驳回。公司对此仍存有异议,正寻求其他司法程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 本次收到的通知书的内容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字第 5753 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西安银行”9,511 万股股票(证券代码:600928,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将把上述股票拆分为十等份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即每份 951.1 万股。本院拟以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乘以股数作为起拍价。现征询你公司的意见,限你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答复本院。若未接到你司书面答复,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股票进入拍卖程序。
三、 本次公告的通知书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一) 本次股权被执行,公司将失去西安银行 9,511 万股股票的所有权,同
时将无法获取西安银行的投资收益,按照 2020 年度西安银行投资收益测算,金额约为 1,760 万元;
(二) 本次股权被执行后,若股权拍卖金额仍不足以清偿“担保案”债务,公司或将面临继续被执行的风险。
四、 其他事项说明
本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权益,公司将根据该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五、 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0)京 01 执 749 号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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