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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市场赔偿特辑

日期:2012-07-27 00:00:00 来源:互联网
    

  目前中国股市民事赔偿主要分为三种情况:内幕交易赔偿、虚假陈述赔偿、操纵市场赔偿。本栏目此前推出的系列报道中,分别对前两种情况的典型案例、原告范围、可诉对象、管辖法院、诉讼时效、举证提醒、赔偿数额等注意事项进行一一阐述,以供广大股民学法知法、对比参照。此次专题针对操纵市场赔偿进行全面阐述,并独家带来国内首例操纵市场赔偿案件的最新进展。

  什么叫操纵市场?

  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干扰和破坏了正常的估值,是引起二级市场包括一级市场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根源。简言之,操纵市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常见的操纵市场行为包括洗售、相对委托、连续交易操纵、联合操纵等。在中国证券历史上,较为典型的案例有:1996年广发证券(000776)公司违规操纵市场案、庄主吕梁与朱焕良共同商定操纵康达尔股票案、1996年南山基金管理公司违规操纵市场案、1998年起亿安科技案。

  如何应对操纵市场行为?

  由于资本市场逐利性的特点,操纵市场的行为屡见不鲜,投资者需要加强自我防范的意识。

  首先,买入股票之前需要对购买的股票认真分析,勿感情用事,勿受他人左右,勿追逐当红股票,勿陷入炒作骗局。虽然影响股价变动的因素很多,但是投资者要谨慎选择,从公司的经营状况、行业与部门因素、宏观经济、政策因素等方面进行权衡。

  其次,在遭受损失之后,投资者应该积极依法寻求法律救济,这样不仅弥补了投资者因操纵市场遭受的损失,同时操纵市场者也承担了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操纵市场者起到了震慑作用,否则会助长操纵市场者的嚣张气焰。

  索赔范围如何?

  相对于虚假陈述案件来说,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操纵市场案件的民事赔偿着墨很少,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尚在酝酿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曾明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对证券市场所发生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尽快作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完善资本市场民事侵权责任制度。

  在司法实务方面,国内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股民诉“黑嘴”汪建中案不仅已于2011年3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而且还在一波三折中走完了整个审判流程。虽然一审宣判的结果是原告股民败诉,但相对于之前连是否“立案”都被当成未知数进行讨论来说,这已经是一个重大进步。

  201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曾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指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要高额赔偿——为以所有投资人的损失为依据,在侵权行为人违法所得五倍以下范围进行赔偿。

  哪些人是适格的原告?

  在相关操纵行为发生时买入股票并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具体到汪建中案件中,股民可以用一下表格进行对照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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