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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承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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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承销合同:由证券发行者与证券承销者双方签订的、确立各自权利义务须共同遵守的协议,也称证券承销协议。其主要内容包括:承销方式,承销总额,承销费用,承销起止日期,证券交接和款项交割日期,剩余证券的退还方法,违约责任,其他需约定的事项等。
   证券承销协议是证券承销制度的核心,是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签署旨在规范和调整证券承销关系以及承销行为的合同文件。具体来说,它是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担任主承销商或联合主承销商承销证券时,与发行人签订的包销或者代销协议。主承销协议的条款分为必备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主承销协议的必备条款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包销,代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其中的股票发行价格采用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3、包销、代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其中的承销期不得超过90日。
 4、包销、代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包销、代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6、违约责任。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承销合同的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遣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证券承销合同的特点: 1、签署证券承销协议的证券公司必须具有证券监管机构特别许可和授予的承销业务资格,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得从事自营、承销等业务。综合类证券公司经证券监管机构的特许授权,可以依法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所以,有些综合类证券公司获得了承销业务资格,可以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有些综合类证券公司未获得证券承销合同资格,不得从事证券承销业务。2、证券承销协议是书面要式合同,首先,证券承销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署,不得采取口头或其他形式达成协议。其次,证券承销协议应当记载法律、法规要求记载的事项,证券监管机构要求记载的事项,也须记载于承销协议。最后,证券承销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后,须提交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和备案。证券发行人与承销商对证券承销协议的任何补充、修改和变更,也必须提交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和备案。这可以防止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借补充、修改和变更之名,规避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3、证券承销协议是证券发行送审文件的组成部分。4、证券承销协议不得违反国家强行法的规定,现行法律对证券承销协议的个别特殊条款作有限制性规定,证券发行人与承销商签署承销协议时,必须遵守此类规定。如根据《证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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