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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康赢佳多次给付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有哪些优点和缺点

日期:2025-11-03 14:34:46 来源:保仙宝

百年康赢佳多次给付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介绍:

百年康赢佳多次给付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所属公司
  • 百年人寿

产品特色
  •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

  • 提供100种重疾、20种中疾、35种轻疾保障,

  • 轻症给付次数多,最多给付5次,每次给付25%保额;

  • 新增20种中症责任,累计赔付2次,每次给付50%保额;

  • 轻症、中症不分组,没有间隔期,赔付条件更宽松;

  • 自带被保人豁免责任,轻症、中症豁免保险费。

产品信息
  • 投保年龄:0-65周岁

  •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 保险期限:终身

  • 等待期:90天

百年康赢佳多次给付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五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合同“8.3重大疾病所属组别”。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同时,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除第一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其中关于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定义如下:疾病终末期阶段需由专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和提交临床检查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2)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存活期低于6个月。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5%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中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符合“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同时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或“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仅按照“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保险责任进行给付。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等待期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百年康赢佳多次给付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缺点

癌症非单独一组
癌症属于最高发重疾之一,和其他疾病一组,降低了多次获赔概率

百年康赢佳多次给付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亮点

1.保障较全面
保障重疾、中症、轻症,均可多次赔付,还有身故全残等保障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3日,总部位于大连,是东北地区首家中资寿险法人机构。公司注册资本金77.948亿元,已在全国开设20家省级分公司,累计拥有各级分支机构379家,服务网络覆盖全国152个主要城市。百年人寿践行责任担当,优化服务体验,截至目前,公司总资产超过2500亿元,全国累计纳税超过40亿元,累计赔付96亿元,为百万个家庭带来了保险保障与医养康健等民生服务,深受广大客户的信赖与好评。

近年来,百年人寿深入推进“以客户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坚持求真务实、诚信担当、利他共赢、创新进取,打造了涵盖个险、银保、团险、经代等多个渠道的业务构架,培养了一支成熟的经营管理团队,已建立起较为完备的产品和服务体系,覆盖传统险、疾病险、医疗险、意外险等多个领域,通过市场细分、客户画像、高客中心建设、产品迭代升级、细胞库服务、华为战略合作等多个项目,为客户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保险服务保障。公司坚守合规、稳健的经营理念,不断强化投资能力建设,行业地位和品牌知名度不断提升。

主要股东
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融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科瑞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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