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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寿京康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适合人群有哪些?

日期:2025-09-28 10:22:54 来源:保仙宝

北京人寿京康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介绍:

北京人寿京康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保险公司

北京人寿

2、产品特色

针对重大疾病提供保障。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28天-60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期交

保险期限:终身

犹豫期:15天

北京人寿京康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

①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见释义)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见释义)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

②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③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两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④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三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⑤第五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前述四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五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2)中症疾病保险金

①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中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

②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首次中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中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③第三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两次中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中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第三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④第四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三次中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中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第四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⑤第五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四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前述四次中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中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第五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3)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②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③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④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⑤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3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

(5)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身故,不受90日的限制。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身故,不受90日的限制。

(6)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3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

(7)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其轻症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8)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其中症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中症疾病确诊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10)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其重大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同时又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给付条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中的一项,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除重大疾病保险金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以一次为限。

北京人寿京康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适合人群

0-60岁看重疾病多次赔付,追求终身保障。

北京人寿京康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综合评价

从保障的充足程度来讲,京康源是一款多次分组赔付重疾险,无论重疾,中症,轻症多有5次赔付,保障充足。
同时还可以附加投保人豁免,18岁到40岁免体检额高达80万
比较不足的是,其中症和轻症的分组不实用,这点削弱了其保障力度。
总的来说,这款重疾保障中规中矩,价格竞争力不算太大。

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人寿”)是经(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社会企业共同发起组建的全国性人寿保险公司。公司2018年2月14日正式开业,注册资本人民币28.6亿元,注册地:北京市。

北京人寿本着走稳、走好、走远的发展理念,立足首都,面向全国,放眼世界,充分发挥北京的政策优势、服务优势、科技创新优势,以服务新型城镇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基础,按照“价值成长 创新发展”的战略和“北京人寿 身边亲人”的服务宗旨,坚持科技领先、专业支撑、资源整合、品牌服务,实现商业性业务与政策性业务均衡发展,企业价值与社会价值持续提升,建成一家科技引领、创新驱动的新型保险公司,努力打造优质、强大、持久的保险品牌。

公司业务范围:普通型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北京人寿的股东单位包括北京顺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供销社投资管理中心、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华新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草桥实业总公司、朗森汽车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恒有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鹏康投资有限公司等九家知名企业,为北京市各个领域优秀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股东资源丰富,实力雄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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