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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最新社会保险法全文

日期:2022-03-26 10:31:11 来源:互联网

社会保险监督:①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最新社会保险法全文组织对«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②县级以上政府社保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社会保险法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③社保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谎报、瞒报。④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社会保险法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⑤社保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应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定期向社会公布。⑥社保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的措施: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社会保险法隐匿或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⑦统筹地区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社会保险法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社会公开。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有权提出改正建议;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⑧社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社会保险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⑨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保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应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及时处理,不得推诿。⑩用人单位或个人认为社保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诉。

用人单位或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保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诉。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个人也可要求社保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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