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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的含义

日期:2022-03-19 20:06:52 来源:互联网

证明责任往往是诉讼胜败的关键,也是保险纠纷诉讼的核心。证明责任的含义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应当首先遵循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含义。证明责任归纳起来可以表述为,证明责任当事人举证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证明责任具体来说,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证明责任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索赔方的举证责任范围1.保险人要求索赔方提供的证明和资料范围受保险合同约定的限制,保险人无权要求索赔方提供合同明确约定的范围以外的证明和资料。如果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和资料范围未作明确约定,而是概括式地进行表述,此时,对这些概括式表述的理解也应当以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方式进行解释。保险人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超出其举证范围以外的证据。结合新《保险法》及《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索赔方在提供了其客观上能够提供的材料后,且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不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的情形,如果根据这些证据能够初步证明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索赔方即完成了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举证责任,即法律不强加给一方苛刻并难以履行的义务,证明责任索赔方只需及时、如实提供自己能力范围内的证明材料即可,据此,可以看出,证明责任索赔方的举证责任为初步举证责任。2.索赔方的证明责任限于“其所能提供的”证明和资料根据新《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另外,还需要提示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除了及时通知保险人外,还应当履行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义务含义。如果是故意放任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证明责任对于扩大的那一部分损失,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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