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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的名词解释

日期:2022-03-19 11:47:24 来源:互联网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需要适时关注,保险标的的以免其危险程度增加而不知晓。此外,保险标的转让导致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名词解释投保人除了履行通知义务之外还需要获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后注意后续跟踪回访,发现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身故后,保险标的的谁有权决定变更投保人或解除保险合同1.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变更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为投保人,从而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2.或者不继续交付保险费,使得保险合同解除,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领取现金价值;3.或者由保险人减少保险金额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也有人认为寿险保单的所有人为投保人,投保人身故的,被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的继承人赎买该保险单。

投保人死亡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如何处理应区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首先,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间较短,长的一般是1年期,短的一般是几天。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通常都是一次性(又称“趸交”)交保险费。若交费后,投保人死亡的,则不发生由谁继续交费的问题。若投保后交费前投保人死亡的,可以由投保人的继承人决定是否继续交费,若投保人的继承人不愿交费的,则财产保险合同解除。人身保险中,重大疾病险、人寿保险均是长期性保险,大多投保人会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故,可能发生投保人交了多期保险费后死亡的情形。投保人死亡后投保人的继承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被保险人能否变更为新的投保人?应该如何平衡投保人的继承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有人认为,根据继承法律规定,投保人的继承人概括地继承了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享有合同解除权等权利。也有人认为投保人死亡后,无论从发挥保险的风险转移、社会管理的功能还是法理上的被保险人对自己生命权益有优先权以及合同保障权、保险标的的优先合同解除权等角度审视,都应赋予被保险人替代投保人的权利。

具体操作:保险人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在一定限期内将投保人的继承人要求解除合同等情况通知被保险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行使替代权。若被保险人行使替代权,则保险标的的应当在合理期间内(30日)内书面承诺向保险人支付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逾期视为拒绝行使。被保险人承诺后,被保险人变更为新的投保人。保险标的的投保人身故后,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遗产。虽然继承人继受了投保人地位后,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受到限制,但这并不影响其对现金价值享有继承权。新投保人应同时向继承人支付补偿款,但对于未成年被保险人,应取消继承人获得保单补偿款的权利。应支持新投保人继续缴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为促进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提供物质保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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