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 正点财经 > 股市学院 > 保险产品 > 正文

人身保险合同特殊条款的意义

日期:2020-04-06 09:31:26 来源:互联网
    人身保险合同特殊条款的意义,人身保险合同的几个特殊问题。我国《保险法》在第三十一条当中规定了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几种情况:特殊条款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特殊条款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特殊条款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认定,特殊条款以保险合同成立时为准。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年龄关系到保险费的数额,特殊条款投保人中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特殊条款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中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特殊条款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特殊条款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关于我们 | 商务合作 | 联系投稿 | 联系删稿 | 合作伙伴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