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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日报:三类股东审核办法明确

类型:投资策略  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付立春  日期:201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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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股东审核办法明确。困扰新三板许久的“三类股东”问题,终于迎来了证监会官方审核口径。“三类股东”问题在首发上市的审核中将被重点关注,强调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严控高杠杆及多层嵌套,执行穿透核查,预防利益输送。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明确“三类股东”审核要点,对新三板拟IPO公司来说是重大利好,为拥有合法股东的企业IPO扫清了障碍。不过也有券商人士表示担心,“三类股东”核查中难度最大的穿透披露条件并未有所放松,核查成本大,建议股东中含“三类”多的发行人还不如直接进行清理。

    1月12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证监会近期明确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时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审核要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三类股东”不能为拟IPO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是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三是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这种情况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核查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四是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流传甚广的关于“三类股东持股比例不得高于5%”的窗口指导说法,并没有出现在四大审核要点之列。实际操作中不排除综合比较考虑其他相关条件,如“三类股东”占比等。他告诉记者,高杆杠和层层嵌套本来就是IPO审查的重中之重,杠杆太高、嵌套太多风险就大,证监会对这方面的审核一直很审慎。但是杠杆比例多少才算高?他表示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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