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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填写的要求

日期:2020-04-06 16:53:42 来源:互联网
    支付结算填写的要求,关于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支付结算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支付结算所谓“伪造”,支付结算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支付结算包括假冒出票人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和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支付结算如伪造背书签章、伪造承兑签章及伪造保证签章等票据上的签章。
    支付结算所谓“变造”,支付结算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从而非法改变票据的记载事项,支付结算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变更付款日、变更付款地及变更金额等。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支付结算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支付结算应对被伪造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支付结算在变造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支付结算填写的要求,关于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更新时间:2020-04-06 16:5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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