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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港股的交易成本之交易征费

日期:2016-10-21 09:20:26 来源:互联网
    交易征费
  由2006年12月1日起,买卖双方须分别缴纳每宗交易金额0.004%的交易征费(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试验计划及交易所买卖基金之庄家交易则获豁免(沛富基金〔股份代号:2821〕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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