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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概念

日期:2019-05-07 10:09:23 来源:互联网
    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的效力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不具有代理权的情形下实施的代理行为。表面上看这种代理是具有代理特征的,但实质上看,这种代理并不具备代理的实质,无权代理原因在于这种代理并没有得到投资者的合法授权。无权代理比如说期货公司植自替投资者下单买卖,就是一种无权代理。如果期货交易中出现了无权代理,需要确定各自的责任,因为投资者需要事先掌握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主要有三种情况,即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和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代理。依照《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由行为人(无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贵任,即应由该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权代理这里承担民事贵任,是指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履行该民事行为中相对人的义务,或者不能履行时对善意相对人承担损害赔偿贵任。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贵任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的条件:(1)第三人有主观上的故意,无权代理即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要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属于主观上的故意,这是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最基本条件;(2)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可见,无权代理中连带贵任产生的前提是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与之进行民事活动,如果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与其进行了民事活动,就不能追究第三人的连带责任。如果仅具有第一个特征,而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产生连带贵任。
  • 无权代理的概念
  • 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的效力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不具有代理权的情形下实施的代理行为。表面上看这种代理是具有代理特征的,但实质上看,这种代理并不具备代理的实质,无权代理原因在于这种代理并没有得到投资者的合法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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