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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研究

日期:2012-07-27 00:00:00 来源:互联网
    本课题针对我国证券监管工作面临的监管资源短缺与监管任务繁重的现实矛盾,探讨了我国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通过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的现状,以及对国外上市公司的监管原则和方法的借鉴,抓住了阳光交易这一主线,提出了我国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的思路与对策,即对上市公司的分类监管应强调其多层次、多角度和动态性,对分类监管的动态调整规则等问题进行了探索性的思考,以切实保障分类监管模式的顺利实施。在此基础上,构建了我国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的综合评价体系,为我国的上市公司分类监管制度的改善和优化提出了积极的操作建议。

  后危机时代新的市场形势为资本市场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对市场监管也带来了新的挑战。这种挑战涉及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手段、监管技术等各个方面和不同环节。证券市场发展日新月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对监管工作的创新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工作针对性的意义上来说,监管工作既不应也不可能实现“一把抓”,只有突出监管重点、进行分类监管,才能使监管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为了达到突出监管重点的目的,对于分类评级较高的上市公司,可以少分配一些监管资源;而对那些分类评级较低、存在重大风险的上市公司,则应该多加关注,通过实施更为严厉的监管措施和更加频繁的督促指导以促进其规范运作、化解风险,以达到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的目的。

  与目前相对比较成熟的分类监管实践——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相比,证券公司的分类监管以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将证券公司划分为创新类、合规类以及风险类,分类监管效果显著,创新类券商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动能,而风险类券商则通过分类监管,有效地化解了风险,或关闭解散、或被吸引合并。上市公司分类监管与证券公司分类监管有着相似的出发点,但是在可操作性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证券公司分类监管是对业务相似、股权性质和结构也比较类似的同行业公司的监管,分类评价的难度相对较小;而整个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所属行业众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区别很大,业务模式、成长性和风险来源也不尽相同,如何能够在统一的分类评级指标下,兼顾各类上市公司的特点,做出一个合理、综合型的评级是可操作性方面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的意义

  现阶段,中国上市公司的监管以《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规章为基础,兼管实践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同时也存在较多的问题,本文借鉴了上市公司监管的国际经验,结合中国上市公司的特殊性,提出了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的评级指标体系,这对于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和推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对于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的研究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监管部门的意义

  首先,上市公司综合分类评级可以使监管机构更加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的运作状况,为资本市场的监管提供一个统一的、可量化的评价标准。

  其次,分类监管有利于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一方面,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迅速增加,以及新的融资产品、融资方式等金融市场创新品种的层出不穷,证券市场监管的复杂程度显著提高;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质量良莠不齐,而监管资源却不能随着证券市场广度和深度的扩张而同步增长,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除了对上市公司的市场准入和证券市场参与主体行为进行监管外,还承担着规划证券业发展和制订相关法规、规章制定的任务。在证券监管资源极为有限而上市公司更加多元化的情况下,以统一的综合评价体系对上市公司进行分类监管,难免会在上市公司中造成监管资源与监管力度分配的不均衡,最终形成该监管的不加强监管,不该监管的监管过度的局面。如果对目前1900多家上市公司继续沿用以往传统的监管制度,对于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的上市公司也应用与存在重大风险的上市公司同样的监管标准, 就会分散监管资源,不能达到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对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的研究具有合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减轻证券监管部门负担,增强证券监管有效性的重要意义。

  (2)对上市公司的意义

  首先,上市公司的分类评级是一种可贵的信号,有利于减轻资本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程度,降低分类评级较高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而对于那些分类评级较低的上市公司而言,则可以起到鞭策和促进的作用。

  其次,分类监管有利于减轻上市公司的社会负担。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在统一监管模式中,各类上市公司都承担着种类繁多的上市义务,每年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管,而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的直接结果将是分类评级较高的上市公司相对而言旅行较少的上市义务,使其能够更加集中精力和资源专注于公司业绩的提升,更好的服务经济大局。在已经试行的《上海上市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中规定,除了正常类上市公司之外,需实行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重点审核;风险类上市公司则实行强制信息披露,督促公司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对违规类公司,根据需要按月进行董事长谈话,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披露,拒不整改或未落实整改措施的,视情节轻重暂缓受理再融资申请或出具再融资申请的否定意见。

  最后,分类监管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可以对上市公司启到及时示警的作用,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化解风险,持续良性运作。

  (3)对投资者的意义

  资本市场是信心市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仍然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信心是增强市场吸引力、实现长远发展的重要保证。只有坚持从严监管理念,坚决抑制市场过度投机炒作,坚决打击违法违规活动,才能全力维护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

  首先,上市公司的分类可以为投资者作出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和资产组合调整和分配的重要考虑因素。

  其次,有利于节省投资者的投资成本,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所承担的上市义务也是投资者的投资成本之一,分类监管对上市公司实行区别对待减少了分类评级较高的上市公司的社会负担,同样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另外,分类监管所形成的上市公司之间的竞争机制将无形中将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整体水平,进而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最后,分类监管及其综合评价体系有助于营造一个更加理性投资的氛围和信息透明公开的环境,从而提高投资者资金利用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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